王毅刚进一步解释道,总量分置可以这样理解,选择某年为基准年,基准年之前已经运行的设施排放的温室气体为存量,基准年之后运行的设施排放的温室气体为增量。对存量设施设定排放总量的限制,开展总量控制与交易(cap and trade),对增量部分,即新增生产设施,要求企业采用高的技术标准开展投资和生产,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来安排。同时规定若干年后,将部分增量转化为存量,接受管制。采取总量分置的模式不需要预测未来GDP增长及碳排放量,解决了“无绝对总量无法开展交易”的难题,增量部分为经济发展留下了空间,符合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及低碳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年限将增量逐步转化为存量扩大管制范围,增加了市场主体的数量与交易量,化解了不控制新增排放的误解。其次,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阶段不同,能源供给与消费结构不同,碳排放水平也不同,所以可以实施区域分置的方法发展碳交易,即在综合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或者排放工业竞争力较强的地区率先开展区域碳交易试点实行强制减排,相邻地区或者次发达地区做减排观察地区在第二阶段再实施强制减排,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实行自愿减排。(中新网能源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