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09年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暂缓执行后,近日,国家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文指出,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生产、销售问题严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要求整改当下电动自行车产业,按现有法规及GB17761标准制定整改规范,限期淘汰在用“超标”车。(5月29日《羊城晚报》)
电动助力车的出现,完全是因为巨大的市场需求。但是在社会管理层面,电动助力车刚刚出现时并不被管理部门所认可,从不给上牌的“软禁”到禁摩令之类的“硬禁”,直到后来多数城市有条件地上牌,开放上牌之后又发现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目前又要从生产环节进行整改……不难看出,每一次都是相关部门在“既成事实”面前的被动应对。
既然“大量‘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为什么只想到从生产环节提升标准,不想想是否该从路权保障的角度,研究一下“专用道”的可行性呢?从丰富出行方式、改善出行条件、缓解交通拥堵等各个角度来说,这样的设想其实并不算奢侈。 (马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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