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近日,七台河市制定了《关于设立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十二条“高压线”的规定》。凡触及十二条“高压线”之一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并依法严惩。
这十二条“高压线”包括:煤矿采掘工作面未经审批而擅自组织生产、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2%用通风方法解决不了未进行抽放的,瓦斯超限作业(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假检、漏检)的,采掘工作面监测监控探头安装数量不足或调校不及时,工作面监测监控探头位置不正确或包蒙探头和人为降低显示值的;煤矿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煤矿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的,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在其他区域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未在市国土资源部门设定的矿权范围内进行开采活动的,每月未向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区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如实填报真实采掘工程进展平面图的;煤矿矿领导配备不齐、入井带班制度未落实的,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煤矿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擅自动用火工品生产或煤矿之间串用火工品的;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煤矿消防尘系统不完善,各项防尘措施未落实,生产区域粉尘超标的;煤矿发生一般事故的。
《规定》指出,凡触及这十二条“高压线”的煤矿,除分别给予煤矿和煤矿负责人罚款外,对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公安机关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上述隐患或问题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或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发现而没有发现,经检查出现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市、区县负责监管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造成失职渎职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规定还建立了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的安全隐患符合“高压线”中任何一条的,奖励举报人1万元。(邱东梅 桑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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