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这样的处置不力,反映出我国海洋石油开采中存在着哪些问题?
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康菲的态度,说明我国对海洋石油开发企业监管严重不足。法律法规存在诸多模糊地带,操作性不强,处罚力度轻微,尤其是对跨国公司的管理宽松。另外监管力量也不足,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这一高投入、高风险活动相匹配的高科技监管手段仍较为缺乏,我们的执法人员每年仅仅登检海洋油气平台1到2次。
生态补偿 多是口号
记者:1998年到2008年,我国沿海发生船舶溢油事故718起,溢油总量11749吨,而渤海湾因其特殊的半封闭性特点,溢油污染尤其严重。这次溢油事故后,周边渔民、养殖户等面临生态索赔方面的诸多困局,其原因在哪?
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对于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补偿的法律机制,业内已呼吁多年,但在立法层面始终没有建立相应制度,对于各类开发活动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的补偿和赔偿大多停留在口号上。目前海洋开发热度高涨,已对海洋生态造成巨大压力和威胁,需要从法规制度上对保护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环境予以规范。
记者:我国对溢油事故责任方最高20万元的罚款,法律体系是否滞后?
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我国相关法律的确存在不适应海洋石油开发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现象。海洋环境一旦遭受污染,其影响范围较大、后果比较严重、持续时间较长,现行法律规定的最高20万元的处罚不足以弥补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失和修复需要的成本。我们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完善,以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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