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及地方分局多位人士近日公开表示,“溢油类型在国内属于首例”的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正逐步由海上清污阶段转向对中海油、康菲公司的追责索赔阶段,“将有重大政策出台”。
而此前,海洋管理部门在处理康菲漏油事件时的力度和时限一直受到公众的指责。有评论认为,此次康菲公司的傲慢态度,对当前海洋监管执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执法偏软“口水”偏多
据了解,自康菲漏油事件发生以来,相关管理部门一直都接连有所“动作”,但大多限于一些书面和口头的内容,并无实质性举措。
6月初,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接到康菲公司报告,称蓬莱19-3油田B平台附近海面出现油膜;12日,确认溢油源自蓬莱19-3油田;17日,北海分局在C平台附近海域发现大量溢油。
7月5日,国家海洋局在首次就渤海溢油事件召开新闻发布会,海洋局海洋环境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认定康菲公司为本次事故法律责任人,海洋局对肇事公司进行的生态索赔将不设上限。
而直到7月13日,国家海洋局才责令康菲公司立即停止两个出事平台的油气生产作业。溢油面积一直持续扩大。
8月4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就溢油事件对康菲公司提出5点要求。此后,康菲在蓬莱19-3油田项目的中方合作企业中海油首度发声,表示其虽不是责任人,但坚决配合监管部门,监督并支持康菲公司的封堵工作,还公开致歉。
对于上述做法,公众普遍认为“偏软”,被认为是“口头执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提到康菲漏油事件,不得不提的是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美国有关部门的铁腕作风。“事发当天,奥巴马就命令内政部部长对事件展开详尽调查,在30天内提交报告。美国国土安全部部长纳波利塔诺宣布,漏油事件的影响已经不是英国石油公司还有它的承包商越洋钻探公司能解决得了的,美国政府或将大规模介入”。
此外,美国对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前期监管不力的相关官员进行了撤职等行政处罚,并成立一个直属于总统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墨西哥湾漏油事故。
“既然目前海洋局牵头6个部委组建联合调查组,就说明这些部委对溢油事故也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但是总体而言,调查组的工作进度也应该进行披露。此外,一度是公众关注焦点的大股东中海油,如今却没有了消息。作为涉事公司的大股东,即便没有直接责任,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该考虑监督和督促中海油履行社会责任,并进一步促使其对污染本国海洋的行为进行商业范畴内的干预。”刘俊海说。
“一些部门在回应公众质疑时说,是因为当时还不是特别清楚原因,所以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肯定是需要时间的,但是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必须要及时采取一些补救措施,必须要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所以像海洋局、环境保护等部门都应该有责任立刻行动起来,不管原因是什么,都应尽快让漏油的影响降到最低点。我认为,相关部门对这次事件的反应比较慢,而且态度也不够强硬,并没有真正对涉事公司构成很大的压力,负有一定的延迟反应的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员王敬波说。
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作为
国家海洋局近日再度表示,截至目前,造成蓬莱19-3油田溢油的地层源头还未彻底封堵,对于B平台出现新的溢油点、C平台附近不断发现新的油基泥浆的原因以及今后是否还会继续出现类似情况,康菲公司无法给出明确结论。对于如何避免出现类似情形也无法给出有针对性的措施,所采取的措施仍然限于降低地层压力、建造并安装集油罩等,仍然是临时性的、补救性的措施,并不能彻底有效地消除溢油风险。
此外,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负责人要求康菲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海洋局“两个彻底”的要求,于8月31日前彻底封堵并清除海面溢油。届时如若不能完成“两个彻底”,国家海洋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鉴于蓬莱19-3油田的溢油已漂至渤海沿岸,对海洋生态环境直接构成影响和威胁,该负责人敦促康菲公司要尽快将相关信息告知公众,包括将来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常纪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按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海洋钻井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的环境监督管理职责。
常纪文认为,在康菲漏油事件中,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中海油和康菲中国联合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书进行审查和批准,对“三同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和验收,并对排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因为中海油和康菲公司违反了上述法律义务,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因此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譬如,对于禁止排放的油基污泥,中海油和康菲公司违法排放,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和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常纪文说,而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家海洋局仅仅给予“严厉批评”和责令限期改正是不够的。
“此外,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代表我国政府对海洋污染事故造成生态损失及渔业资源等财产损失的致害者行使索赔权。这个索赔并不以污染物排放超标为前提,因为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在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以存在过错为前提。这个索赔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即使致害者没有过错,只要造成了损害,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义务。”常纪文说。
“有关部门在这次处理上相对慢一些,尤其是信息公开的速度很慢。对于一些利害关系人来说,信息公开太慢就没有时间作出反应,一些本可以避免的损失可能就无法避免了。”王敬波说,“一些行政机关还是把企业的生产看得更重要一些,对环境保护问题反应比较轻,他们更重视经济发展和利益,把环境保护问题放在经济发展后的第二位来看待。”
“总体而言,对政府部门来说,处理类似事件必须要有一个强硬的态度和立场,积极站在受害者一方处理问题,严厉制裁违法者,帮助公众提起诉讼,使其损失得到有效的补偿。”王敬波说。 本报记者杜晓 实习生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