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是国家海洋局要求康菲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康菲”)彻底清理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的最后期限,但能否在规定时间里彻底清除油污却是个疑问。8月29日,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说,想要在仅有的两天内就清除油污比较“够呛”,“一方面,康菲曾违背过国家海洋局先前设下的‘大限’;另一方面,与之前的9处油污点相比,目前溢油事故的漏油点上升到了16处”。
为此,记者据康菲中国提供给《国际金融报》的电邮地址发去了采访提纲,但截至发稿,康菲尚未对本报的电邮采访及电话采访作出回应。
然而,不管能否在规定时间清除油污,康菲都将面对相关部门和公益律师的法律诉讼。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组长、国家海洋局局长刘赐贵8月25日明确表示,渤海溢油事故索赔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国家海洋局正积极准备相关工作,任何企业损害中国海洋环境都将付出代价,“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家依法依规向事故主要责任方美国康菲公司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目前已开始在国内公开招募律师团队”。
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方义则将代表民间对康菲公司提起诉讼,只不过,他的法律诉讼多了两个对象:溢油事故的监督方国家海洋局和蓬莱19-3油田另一大股东(占油田股权的51%)中国海洋原油总公司(简称“中海油”)。
“只要渤海湾的环境污染问题一天没有解决,他就会将针对国家海洋局、中国海洋原油总公司(简称“中海油”)和康菲的诉讼一直进行下去。”8月29日,他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尽管诉讼前景难以预料,但现在可以确定,除了复杂的社会因素外,我对国家海洋局的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在司法程序上或许没有问题。因为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找我谈话时只是要求‘延缓对国家海洋局’的诉讼,而没有否认我的诉讼举动。”
海洋局欲诉讼
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发生至今,早就超出了人们当初的想象。8月25日举行的事故处理情况通报会上,国家海洋局局长刘赐贵给本次环境污染事故定了性——这是中国“最严重的海洋环境生态事故”,如不能对事故进行妥善处理,必将使海洋遭受“严重的生态灾难”。
“正是出于对环境污染的担忧和对康菲清污工作进展不力的不满,国家海洋局对康菲发起了诉讼。”昨日,东南大学法学院张马林教授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某种程度上,此举将对康菲的清污行动产生“督促”效果。
日前,有消息援引刘赐贵的话称,国家海洋局将代表国家向事故责任方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我们阶段性索赔时间是6月4日至8月31日,这段时间,我们将对海洋生态损害进行资料证据收集,对损害进行评估。9月1日后对生态造成的影响与损害,我们将另外索赔”。
记者了解到,国家海洋局不止一次地表示将对康菲提起诉讼。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8月15日曾在官网上表示,其将代表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溢油事故责任方(康菲)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
“中国《海洋环境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九十一条也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此,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吴俊锋律师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这就是国家海洋局起诉康菲的重要依据。”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从国家层面聚集能够得到的全部资源,包括行政资源、司法资源乃至经济层面的资源等。”张马林对此分析称,“同时,可以预计,一旦康菲不能在8月31日彻底清理油污,国家海洋局官方层面的诉讼将加快走司法程序的速度。”
康菲或负刑责
在吴俊锋看来,康菲所违反的不止是《海洋环境保护法》这么简单,从延伸意义和对相关方面造成的影响看,康菲还违反了中国的《环保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
“比如,《环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吴俊锋解释,“《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中的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等也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如果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严重,康菲可能涉嫌违法《刑法》并担负刑责。”吴俊锋表示。横向比较于去年的墨西哥湾漏油事件,记者发现,美国相关部门和民间团体不仅曾对英国石油公司(BP)发起过民间诉讼,并一度提起过刑事诉讼。对此,林伯强表示,“客观而言,与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相比,中国的渤海湾漏油事故泄漏的原油和造成的影响还没有这么大。但美国对BP公司的处理或成为一个重要借鉴。”
张马林则直言不讳地对记者表示,康菲公司的确有可能担负刑事责任。“通俗地说,触犯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损失巨大、生命财产不保等。”他表示,“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至少康菲对沿海海域的渔民造成的损失已不可估量。”
《法制日报》援引专家的话称,“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污染案司法解释: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上,即可认为造成重大损失。而此次康菲溢油事故造成的损失,肯定在30万元以上。”
“不管如何界定,据《海洋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和《刑法》康菲的量刑都不会低。”张马林和吴俊锋均表示,“至少,其将面临巨额赔偿。”
责任全在康菲?
然而,在公益律师贾方义看来,本次溢油事故的责任方不止是康菲中国公司。“《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他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说,据此,相关监管部门也要在漏油事件中承担责任。
记者登录国家海洋局和北海分局官网发现,在7月5日正式对外公布溢油事故之前,相关部门在6月3日至7月5日期间,几乎未对外公布有关溢油事故的处理信息。今年7月微博中透露的信息也显示,“早在6月4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就已经接到了康菲中国的报告,称‘蓬莱19-3油田B作业平台东北方向海面发现不明来源少量油膜’;6月17日,北海分局再次接到报告,C作业平台及附近海域发现大量溢油。”但在此期间,相关部门始终没有提及处理措施。
为此,贾方义已经向北京市中院对国家海洋局提起了诉讼。他还向记者透露,“法院的相关人士已经找我谈话,要求延缓相关诉讼。但我明确拒绝了,毕竟,对溢油事故造成的损失是既成事实。”
但对于诉讼前景,贾方义表示“难以预料”,“一方面,先前并没有这方面的诉讼经验;另一方面,我所面临的不仅是司法程序本身,还有其他一些因素会影响案件的进程。”《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