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海南省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海南省环境公益诉讼资金正式设立。据了解,该资金的设立,将有效破解当事人因诉讼费顾虑不愿提起或不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难题。
办法规定,该诉讼资金用于对国家机关、其他法人组织及公民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诉讼费用进行补助,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勘验费、评估费等。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省财政厅对该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办法特别规定,省高院本级发生的环境公益诉讼费用,从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中支付;省第一中院、省第二中院、海口海事法院发生的环境公益诉讼费用,向省高院申请,经省高院审核确认后,从海南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中核拨。 记者吴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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