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自2011年10月9日零时起,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降低300元。调整后福州市的90号汽油(Ⅱ)、0号柴油的最高零售价格分别为9090元/吨和8230元/吨。此外,由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尚未下达我省国Ⅲ汽油销售价格,我省销售国Ⅲ汽油仍按国Ⅱ汽油价格执行。
据了解,目前我省油价实行三类价区划分,根据现行我省“三价区高于一价区100元/吨,二价区高于一价区35元/吨”的规定,调整后的我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较之前下降了0.22元~0.26元不等(详见附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各价区划分及有关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管理,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同时,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我省未实行统一配送,省内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35元/吨确定。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对此,省物价局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以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本网记者 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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