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今日发布了“20个省有关企业节能减排审计调查整改结果”。2009年10月至2010年9月,审计署对河北、山西、内蒙古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20个省)电力、钢铁和水泥等行业2007年至2009年节能减排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并向社会公布了审计调查结果。近日,审计署对相关地方和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踪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至2011年7月底,20个省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已督促11户企业将挤占、挪用的0.57亿元资金全部归还原渠道;将26户企业套取、多得的1.44亿元资金全部收回。四川、吉林等14个省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建成未按期完工的节能技术改造工程项目298个,共实现节能量726万吨标准煤;辽宁、黑龙江等7个省有关部门督促173个污水处理厂和146套火电企业脱硫设施运行达标,新增化学需氧量减排量29.2万吨,新增二氧化硫减排量28.6万吨;5个省专户存储差别电价收入3.69亿元,4个省扣除发电企业多得脱硫电价款1.67亿元,并按规定使符合标准的发电企业享受脱硫电价款21.2亿元。 (记者崔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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