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产生到收集、运输、中转直到最终处置,上海生活垃圾的处理流程,已在2008年8月出台的《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中予以规制。
《办法》实施至今已3年有余,其规定的适用范围能否进一步扩大?分类模式可否更为明确?奖罚制度能否更为分明?包括厉明在内的12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建议对《办法》进行修订。
适用范围可扩大至非中心镇
资料显示,1999年,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本市环境保护和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标志着上海的垃圾管理制度初步进入分类收运处置的阶段。
“经过10多年的实践,市民对垃圾分类已有一定了解。”厉明指出,正是在这一基础上,代表们认为,现行《办法》将其适用范围限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的规定稍显保守。
也因此,代表们在议案中建议,通过修订《办法》,将其适用范围适当扩大到非中心城镇等地区。
垃圾分类模式应该更加明确
“目前,《办法》对垃圾分类模式,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厉明告诉记者,现行规定仅明确“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废弃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但具体方式等,则“要求市区两级环卫部门自行明确”。
“我认为, 有必要在《办法》这一层面的立法,确定本市的垃圾分类基本模式。”厉明在议案中写道,不论是“四分类”、“三分类”还是最简单的“干湿二分类”,都应该在《办法》中明确分类模式,“这样有利于明确统一标准,保持政策的一种性、全面性、统一性。”
生活垃圾分类奖惩可更细化
同时,厉明等代表还在联名议案中建议,市民分类投放垃圾的责任应该更明确,“明确违反垃圾分类投放义务的处罚责任;对建设有毒有害垃圾处置机构的,可进行奖励和补贴。”
代表们建议,《办法》若进行修订,可细化规定市民对于特定种类垃圾承担不同的投放、放置义务,“餐厨垃圾可投放至特定收集点;废旧电池、节能灯泡等投放至专门的回收箱。”此外,可对市民违反垃圾分类投放义务的处罚责任予以明确;并鼓励建设有毒有害垃圾处置机构,并进行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目前我得到的答复是,有关部门已经开始考虑这一建议,可能会着手开始一些试点。”厉明最后向新民网记者透露了这一信息。(新民网记者 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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