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江大学受违法钢厂污染,师生前往荆州区政府信访,有教授和学生向官员下跪。近日,长江大学西校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向记者证实,污染、上访及下跪情况均属实。目前,污染肇事企业已停止生产(11月6日《江门日报》)。
不到山穷水尽,谁愿放下自尊,下跪于人,更何况是大学教授这样的知识分子。四年来,从国家到荆州区各级政府的各个部门,长江大学的师生们已经走了所有能够想到的合法途径来反映污染一事,但均不起作用。于是,他们用最屈辱、最原始的方式,表达出自己最强烈的不满和诉求。可以想象,如果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很好地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这些师生还会以下跪方式上访吗?在我看来,这一事件凸显当前我国环保执法的“三重”困境:
从民事赔偿角度看,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建立一个有效的环境污染赔偿制度,即由环境违法企业就其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给予相应的环境受害人以经济赔偿。由于这一制度的缺位,当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健康安全受到污染的威胁时,他们除了向有关部门反映外,恐怕也只剩下“集体下跪”这条路了。环保维权手段和权利的缺失,使他们不能通过法律诉讼的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让他们在与违法企业的对抗中完全处于弱势地位。
从行政执法角度看,根据我国现行的环保法规,省一级的环保部门最高罚款权限只有10万元。显然,这种过低的罚款上限,不足以对环境违法企业产生制裁、震慑和遏制作用。所以,许多企业宁愿选择违法排污并缴纳罚款,也不愿购置治污设施。对此,河南省环保局局长王国平曾举过一个形象的例子:“造纸厂购置治污设施,1吨纸的成本要多花150元左右;如果不购置治污设施,一个日产百吨的小型造纸厂日均降低成本1.5万元。我们去处罚一次,最多罚款10万元,他们10天不到就挣回来了。”可见,行政执法力度不大,严重损害了环境法制的应有威严,为我国的环境治理埋下了隐患。
从刑事法律角度看,目前虽然我国在刑法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门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并设立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罪名,但我们几时看到哪个企业、哪个人因污染环境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有,那也是极少数。2005年11月13日,我国发生的震惊世界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家环保总局也只能开出100万元的罚单,而相关责任人并没有受到刑事追究。可见,作为最具震慑力的刑事处罚,并未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要想让大学师生跪求污染企业撒离的悲剧不再重演,关键要完善我国的环保法律制度,从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法责任入手,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让一些不法企业不敢轻易以身试法。同时,还必须赋予群众、社会组织以环境诉权,让群众既可以直接起诉污染企业,也可以对职能部门的不作为起诉,以此制约和监督环保执法权力,杜绝环保不作为。孙瑞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