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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2.5:一个“慢半拍”的环保话题(2)

2012年01月19日 08:58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各国:监控标准由宽到严

  2005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空气质量准则》对PM10和PM2.5的年平均浓度和日平均浓度设定了准则值和三个有梯度的过渡时期目标值。准则值的要求最为严格,是根据科学研究所得出的比较理想的、对人体健康危险较小的颗粒物限制标准。

  世卫组织设定的准则值标准很高,即使是部分发达国家,也难以马上实现,因此,世卫组织在设立准则值的同时,又对PM2.5和PM10确立了三个有梯度的过渡时期目标值,过渡时期目标值的要求比准则值相对宽松。世卫组织认为,通过采取连续、持久的污染控制措施,这些过渡时期目标值是可以逐步实现的;过渡时期目标值有助于各国评估在努力减少颗粒物浓度过程中所取得的进展。

  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已逐步将PM10和PM2.5纳入当地的空气质量标准进行强制性限制。总体上看,各国对颗粒物的监测和控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发达国家监控体系逐步完善,监控标准由宽松到严格。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欧美国家开始发布量化指标限制空气中颗粒物的浓度。起初,欧美空气质量准则对颗粒物的限定比较笼统,没有对颗粒物的大小进行细分。1987年,美国环保局首次制定了针对PM10的限定标准。1997年,美国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增加了对PM2.5浓度上限的要求。2006年,美国修订空气质量标准,对PM2.5浓度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定标准。

  按照美国目前的标准,PM10日均浓度上限为150微克/立方米,相当于世卫组织对PM10确定的第一个过渡时期的目标值;PM2.5日均浓度上限为35微克/立方米,年均浓度上限为15微克/立方米,大致相当于世卫组织对PM2.5确立的第三个过渡时期目标值。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欧盟开始致力于监控空气颗粒物。2005年,欧盟关于限制PM10的法令生效;2010年,对PM2.5的监控标准生效。目前,欧盟的空气质量标准包含对PM10年均浓度与日均浓度、PM2.5年均浓度的要求,是世界上对PM10监控标准最严格的地区之一。欧盟PM10日均浓度限值(50微克/立方米)已达到世卫组织所设定的准则值标准。

  二、欧美国家执法严格,对超标行为惩罚严厉。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气物理学院副院长、空气质量研究专家朱斌认为,在空气质量监控方面,立法容易执法难;欧美等国目前都普遍制定了完备的空气质量法律,并严格执行,对不达标者惩罚很严苛。

  据了解,在欧盟空气质量法令实施的最初几年,欧盟允许各成员国自行决定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办法。但是,各自为政导致各成员国经常有法不依。2005年,欧盟27个成员国中有23个国家出现了PM10浓度超标的情况。

  2008年,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新的空气质量法令(2008/50/EC),开始严格监督执行空气质量标准,对超标行为进行严厉惩罚,有些超标城市可能面临每天高达700000欧元的罚款。

  三、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开始监测PM2.5。

  近年来,有些发展中国家也收紧了对PM2.5和PM10的监控标准,如印度、墨西哥等国。以印度为例,印度环境与林业部1994年制定实施的空气质量标准只包含对总悬浮颗粒物和PM10的监控要求,2009年新修订的标准取消了对总悬浮颗粒物的控制指标,新增加PM2.5的限制指标,要求工业区、居住区、农村等地区的PM2.5年均和日均浓度都不得超过40微克/立方米;PM10年均和日均浓度的上限分别为60微克/立方米和100微克/立方米,大致处在世卫组织设定的三个过渡时期目标值范围内。

【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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