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诚信,应建于法律诚信之上
记者:王教授,诚实、守信是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但当今社会却遭遇到“诚信危机”。以往仅仅通过教育、号召的形式来引导人们诚实、守信,已经显得远远不够。那么,您认为法律对推动诚信建设有何意义?
王辉: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诚信被视为“立身之道”和“立政之本”,是最重要的道德规范之一。但中国传统的道德诚信是自然经济和宗族社会的产物,主要适用于相对封闭的朋友和熟人之间的社会伦理关系,难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中人们广泛的交易关系和合作关系,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我们不仅需要提倡道德诚信,让人们出于道义自觉遵守诚信准则,还必须大力加强诚信的正式制度的建设,特别是法律制度的建设,从正式制度着手来约束人们的经济行为。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加强诚信的法律制度建设,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诚信的标准应该统一。在同一行业中应该对所有的企业或个人都适用,不因企业的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或地域不同而有所改变。也就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首先做到这一点,诚信的标准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法律制度有两个特点,就是它的普适性和公平性,如果不能做到市场中所有行为主体一视同仁,公平对待,法律制度就会失效,甚至于崩溃。
第二,必须建立有效适度的惩罚机制。有种看法认为,对违反诚信制度的行为的惩罚,惩罚力度越大,效果越好。实际情况并不如此,惩罚的关键是适度。惩罚机制的经济意义在于使保持诚信的外部性内在化,使人们在其经济行为中充分考虑到不诚信带来的惩罚后果,提高不诚信行为的经济成本,使其行为无利可图,使其行为趋向守信。过高的惩罚机制会加大社会经济的运行成本,打击企业从事正常经济活动的积极性。惩罚的意义在于让企业自己充分考虑到行为的后果,就好像在足球比赛中球员运用战术犯规一样。球赛中,不同程度的犯规,受到的惩罚是不一样的,市场经济中,对个人、企业不诚信的惩罚机制也应该如此。
就目前中国而言,出现诚信危机的原因在于中国正处在由传统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一方面,传统的诚信道德伦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另一方面,当前法律诚信制度的构建与实施还有待于完善,存在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提倡诚信,但这种提倡不应仅仅是中国传统道德诚信的回归,而应是大力加强法律诚信的构建,以及在法律诚信基础上的道德诚信的重建。(主持人 记者 殷 泓 王逸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