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欲救人反被刺死 家属两次申报见义勇为未果(2)
讨论
是否符合见义勇为条件
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在微博上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有网友认为,熊成的行为不能算是见义勇为,因为“见义勇为的行为还没实际开始”,但更多的网友则支持熊成属于见义勇为,甚至有网友激动地表示“给他一个见义勇为怎么了”?
对于类似争论,徐德胜解释,见义勇为基金会的钱来自于社会,基金会每年都要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所以我们也很慎重,我们每评一宗,就要争取它百分之百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徐德胜说。
“每一次认定都要经得起检验。见义勇为基金会是民间团体,要对理事会负责,每年要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如果评选变味,对真正见义勇为的人就不尊重了”,余德胜说。
从案件本身的角度看,律师朱永平表达了他的看法。朱永平认为,根据广东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现行规定,行为人知道对方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与之搏斗,或为了救助处于危险状态的人做出举动,才符合见义勇为的条件。熊成遇到于继学,并不一定清楚于继学是迫使欧阳亚军坠楼的人,因此不一定是为了阻止于继学的犯罪行为,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认定属于见义勇为显得证据不足。
朱永平还举了一个例子:“一个当事人看见有人倒在马路中间处于危险状态,在穿越马路前去救助时,自身不幸被车撞倒,这属不属于见义勇为?”朱永平说,这个例子与熊成案有相似之处,施救者都在实施举动的途中遭遇意外伤亡,这与广东目前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全吻合。
难题
能否以动机认定见义勇为
不过,徐德胜直言,有“见义”的动机,但实际没有“作为”,是否应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这是一个新问题。
据他介绍,认定见义勇为在全国几乎都有一套类似的标准———要“见”还要有“为”。
“见”到了但还没有“作为”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以前没有遇见过,目前来说是一个有待研究的新问题。徐德胜个人则认为,像这种情况,“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是在去救人的路上,有这样的旁证,应该可以认定”。因为见义勇为评选的目的是“鼓励大家见义勇为,形成更好的社会风气”。
如今,通过侄子的案例,李宁也有了自己的思考。他认为,熊成当时可以有更好的办法,“第一是打110报警;第二,我们不能像凶手一样拿刀,但可以拿拖把、棍子;第三,当时赖某桥没有跟熊成一起去,他就一个人冲下去了,其实可以喊几个人一起去”。
李宁还向记者讲述了他亲身经历的一个故事:2009年的一天晚上,他在开车时,后面一辆车因超车而翻车起火。李宁说,他当时首先拿灭火器将油箱上的火灭掉,然后才想着去救助车里的人。对比熊成的经历,李宁表达了他的思考:“帮人首先要保护好自己,不能没帮上别人却先把自己搭进去了”,“见义勇为,不仅要勇为,还要智为。”
声音
“见”到了但还没有“作为”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基金会以前还没有遇见过。目前来说,这是个新问题,还有待研究。
———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主任 徐德胜
见义勇为基金会不能搞封闭评定,可以搞论证会,对有争议的举动,要打开门评判,这可以达到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效果。另外,完善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就算当事人没有被评为见义勇为,也可以获得其他救助,不至于让有正义举动的当事人伤心,这对见义勇为精神是一种保护。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永平
可怜,那还有人敢做见义勇为的事吗?
———网友“四会福玛特”
人人都“欲”去救人,而没到现场救,岂不人人都可拿奖励了?只能说他想勇却没有为,能有奖励吗?
———网友“不嗳説謊de人”(记者 董柳 实习生 刘洲君)
见义勇为相关法规
【界定】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奖励】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省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牺牲的,颁发一百万元的抚恤奖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八十万元的抚恤奖金;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六十万元的抚恤奖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四十万元的抚恤奖金。
(摘自《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