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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两会代表委员吁立法救助“失独家庭”

2013年01月30日 11:15 来源:黑龙江晨报 参与互动(0)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纷纷呼吁: 关爱“失独家庭”政府应立法救助

  “做手术需要子女签字,住养老院需要子女签字,他们的独生子女没有了,谁来做这些事情?”在今年(黑龙江)省两会上,省人大代表、牡丹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剑秋建议,对“失独家庭”政府和社会应该提供养老扶助。无独有偶,省政协委员夏富祥也提出了让社会和政府都来关注“失独家庭”的建议。

  记者调查:很多失独家庭不知政策没领扶助金

  70年代初以来我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据卫生部《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估算,我国每年新增7.6万个“失独家庭”,全国“失独家庭”超过百万个。这类“失独家庭”的特点是,父母已经再没有生育能力,同时在孩子去世前也没有其他子女。这意味着有200万名父亲和母亲,在中老年时期失去唯一的子女,老无所依,成为孤立无助的失独老人。

  记者从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该部门并没有我省“失独家庭”的具体数字,但据统计,截至2011年,我省领证的独生子女数量为332.2万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介绍,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1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由其本人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3000元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父母,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一次性补助。2007年,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在全国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和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失独家庭对这一政策并不知情,也没有享受这一政策。

  代表建议:立法保护失独老人

  “工作中,我遇到这种情况很多次,有的人20多岁就没了。他们的父母将来怎么办?对于‘失独家庭’,我们应该通过法律给予他们永久的保障。”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省人大代表、牡丹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剑秋建议对“失独家庭”提供养老扶助。

  张剑秋建议,对“失独家庭”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提高对这部分人的补偿标准,保证他们老有所养。在制定优先优惠政策时,要优先考虑这部分人,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成立相应的扶助组织,对他们的晚年生活进行照顾,并尽可能地给予他们更多的精神抚慰。张剑秋代表说,只有上升到法律高度,才能从根本上给予这些家庭永久的保障。

  省政协委员夏富祥建议:一、针对“失独家庭”,要及时建立相对应的解决机构。出台相应的政策,抚养和解决生活困难的失独老人群体。二、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及时掌握“失独家庭”的情况,为“失独家庭”和儿童福利院建立联系对接平台,有效减少“失独家庭”和孤儿数量,使“失独家庭”、孤儿和社会产生“三赢”。

  专家解读: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

  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朱南平说,“对那些失独家庭,政府和社会更有责任及时采取措施,完善社会化养老和救助机制,合力帮助他们在社会的关爱中找到心灵的慰藉,安度晚年。”朱南平认为,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结合了当时的国情,主要是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目前亟须做的是完善保障制度,“不论是对失独家庭还是丁克家庭,政府应当做的是建立良好的养老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在人们因为政策限制或面临生育选择时,没有后顾之忧。”(记者 毕诗春)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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