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日前公布《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进一步明确券商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并明确了券商通过设立子公司投资其他金融产品的监管政策,“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首次进入了券商自营投资品种清单。
此次券商证券自营业务范围获得进一步明确和扩大,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业内有关分析人士认为,这将有利于券商进一步改变过于依靠经纪业务业绩的单一发展模式,增加业绩增长点,实现升级转型,提升核心竞争力。
自营可投资品种范围扩大
券商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新规列出了三类可投资品种清单,并规定券商可以设立子公司来从事清单之外的金融产品等的投资。
在《规定》发布之前,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券商证券自营业务只能投资《条例》明确规定的“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除此以外,证监会相关监管文件认可的证券自营品种主要包括集合理财产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特种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等。
而近几年来,随着金融的创新、市场的发展,以及境内市场上金融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业内提出投资现行规定范围以外的金融产品的要求。
“但目前境内市场上的这些金融产品,有的风险收益特征清晰、流动性较好;有的结构复杂、风险较大;有的可以由券商直接进行投资,有的却不太适合由券商直接投资。”监管层有关人士表示,“不过,对于不太适合由券商直接进行投资的产品,从券商了解产品、培养能力,以便为将来面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积累专业经验的角度考虑,又应当允许其以适当方式参与或投资。”
因此,《规定》扩大了证券自营可投资品种范围,共规定了三类:第一类是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第二类是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部分证券;第三类则是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业内分析人士表示,其中第三类应是指不在集中市场交易的,通过金融机构柜台进行申购、赎回、买卖的金融产品。
为了便于今后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监管需要来增减调整品种,《规定》采取的是制定《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的方式,来对证券自营可投资品种作出规定。
“允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上述品种,以券商现有的专业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其风险是可控的。”有关人士认为。
此外,《规定》明确券商可以设立子公司来从事上述清单所列品种之外的金融产品等的投资。
因为该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一般结构较为复杂,或者不属于传统的证券内容,《规定》要求有意愿而且具备条件的券商才能设立子公司投资这类产品,以实现风险隔离。首先是要求该券商自身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其次,由于券商设立子公司属于对外投资,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外投资事项是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券商若要设立子公司从事其他金融产品投资,应当事先报证监会批准,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
另据介绍,《规定》中对券商及其从事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的子公司的主要监管安排,一是在母子公司之间实行法人隔离外,《规定》明确禁止券商为从事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以防止子公司的风险传递给证券公司;二是根据证监会关于券商风控指标计算的规定,在计算券商净资本时,对其对该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按100%的比例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