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双重否决
*ST广夏停牌9个月后,于2011年7月20日在银川中院召开第二次出资人会议和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投票结果显示,赞成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为64.86%,未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方案未获得通过。
这已经是出资人连续两次否决重整计划草案。6月29日,同样在银川中院举行的出资人第一次会议上,*ST广夏股东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最终52.53%的股东投出赞成票,未达到方案通过要求的三分之二,重整计划草案遭到否决。
会后,管理人副组长游念东承认,“上市公司重整方案连续遭出资人否决的案例此前没有出现过,*ST广夏是第一例。”
在同一天举行的债权人会议上,*ST广夏重整计划草案同样未能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票,遭到债权人组否决。
提请破产重组要求的九知行,两次对重整计划草案投出反对票。九知行确认债权占*ST广夏确认债权总额的52%,只要九知行投出反对票,重整计划草案就无法获得债权人组通过。
事后,管理人组成员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志斌认为,*ST广夏股权分散是重整计划未获出资人组通过的主要因素。
近7万名股东持有银广夏6.86亿股股份,银广夏股权之分散,为A股市场所罕见。其中,第一大股东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仅持有3.64%的股份,第二大、第三大股东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更分别只持有0.64%、0.55%的股份。
造成这种局面,与银广夏原第一大股东中联实业脱不开关系。
2002年2月,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银广夏的3家法人股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及《股份托管协议》,无偿获得3家公司共计持有的15.18%银广夏股份,成为银广夏第一大股东。
2007年7月,中联实业持有的银广夏部分限售股开始解禁,中联实业即开始大幅减持公司股份。短短不到10个交易日,中联实业就将已解禁股份抛售一空,持股比例由减持前的9.71%降至4.83%。目前,中联实业已不再持有银广夏股份。
银广夏一位债权人如此评价中联实业的作用,“中联实业是银广夏走到今天地步的罪魁祸首,在获得无偿划拨的股份后,中联实业不思改善公司经营,反而在股份解禁后大肆减持套现几亿元;同时,又‘偷偷摸摸’地将银广夏唯一的核心资产酿酒公司转移至自己名下,致使银广夏成为空壳公司。”
深交所2010年9月17日曾对中联实业进行谴责。2009年1月20日,银广夏所持广夏(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62%股权被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拍卖,中联实业作为关联方参与竞拍,并最终与拍卖人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合同》。此次拍卖导致银广夏再无生产经营性资产。深交所认为,中联实业参与竞拍后未及时通知银广夏董事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管理人副组长游念东认为,没有一家能够负责任的大股东,是*ST广夏与其他破产重整上市公司的最大不同。在过往的案例中,破产重整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都在10%以上,这样能够很好地减轻中小股东的压力。
无先例结局
尽管重整计划草案为出资人组和债权人组双双否决,但业内人士认为,*ST广夏因此破产清算的可能性仍然不大,毕竟此前还没有过先例。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七条,债权人组或者出资人组,有一方通过重整计划,可以依照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法院如果强裁,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人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
该条法律还规定,出资人组没有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如果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批准。
业内人士指出,此前已经有7例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被债权人组否决但最终获得法院批准的案例,但目前还没有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在出资人组否决后仍获法院批准的先例。
但该条款也规定,如果所有的表决组都没有通过重整计划,则应由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ST广夏会成为首家破产清算的上市公司吗?投资者可以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