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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招完善退市制度 重拳清除“害群之马” (3)

2011年11月29日 07:17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四是设立退市整理板块,公司终止上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此期间,将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其股票不再在创业板股票行情中显示,股票交易涨跌幅限制仍为10%,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在“退市整理期”不再受理公司重组申请。

  五是改进创业板退市风险提示方式,调整“*ST”制度,拟要求创业板公司在知悉即将触及退市条件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刊登退市风险提示性公告,并在此后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以警示公司退市风险;拟要求证券公司利用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有关创业板公司退市风险提示公告通知持有退市风险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以充分揭示退市风险。

  此外,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以后,拟统一平移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给投资者提供一个可以进行股份转让的渠道和平台。

  坚决遏制炒“壳”行为

  由于普遍存在资产重组预期,不少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的股票出现了恶性炒作现象,个别“*ST”公司市盈率甚至一度达到1000倍以上,并形成了板块炒作效应,时常出现群体性的暴涨暴跌。

  针对这一现象,深交所发布的《方案》明确提出遏制炒“壳”行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及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据深交所有关人士介绍,目前,主板暂停上市的公司通过各种调节财务指标的方法实现恢复上市的现象较为普遍。鉴于主板、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均没有规定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来判断是否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因此不少上市公司通过政府补贴、大股东输送利润、资产处置等非经常性收益调节利润,以规避退市。这类公司虽然在财务指标上暂时实现了盈利,但是并不具备持续盈利的能力,其实现恢复上市对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非常不利。

  为此,《方案》完善了创业板恢复上市的标准,明确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标准,防止创业板公司通过一次性的交易、关联交易等非经常性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的行为。

  深交所有关人士还表示,为了避免类似主板市场“借壳炒作”现象在创业板出现,非常有必要明确不支持暂停上市的创业板公司通过借壳的方式恢复上市。创业板公司一旦进入暂停上市状态,深交所不支持这类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并通过借壳的方式实现恢复上市。

  与此同时,创业板将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深交所有关人士表示,在创业板退市制度先行先试的情况下,如果创业板继续采用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那么存在退市风险的创业板公司将在股票简称和行情揭示上和主板公司相混同,这将不利于投资者识别并规避此类公司。为此,创业板将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

  记者 周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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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敏】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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