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创业板退市制度,笔者有如下建议。
其一,既然创业板恢复上市时,奉行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标准,那么,这一标准同样应该延伸到挂牌的公司。具体而言,对创业板公司的盈利标准应考核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主营业务利润。只要主营业务利润连续三年出现亏损,同样应暂停其上市资格。如此,可以规避那些通过获得相关部门的补贴、奖励或是卖资产来粉饰业绩,继而逃避退市的行为。
其二,在设立“退市整理期”和“退市整理板”之后,中小投资者有了退出通道,在限售股份解禁后,创业板大股东同样拥有套现的通道。而且,由于发起人股东对于公司情况的了解更深入也更全面,其提前溜之大吉并非没有可能。今年以来,创业板大股东及其高管的大肆套现行为,已经作出了最好的回答。那么,一旦创业板公司面临退市风险,如何规范这些无良的大股东与高管的套现,显然也是监管部门需要考虑的问题。
其三,意见稿中,再次回避了对包装粉饰业绩造假上市的创业板公司的惩处。创业板频现上市即业绩“变脸”现象,显然不是什么孤立事件,更何况还大面积出现。那么,对于包装粉饰业绩造假上市者,同样应责令其立即退市,并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而对于中介机构,监管部门有必要启动事后责任追究机制与严惩机制。如此,中介机构才会真正地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职责,才能有效地防范“浑水摸鱼”者混迹于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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