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变相免税助推PE 国家酝酿整顿PE税收秩序
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酝酿全面整顿混乱的P E税收秩序。业内人士表示,不少的地方政府出台了若干与中央政策精神相违背的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而这些变相免税政策一定程度上助推了当前的P E泡沫。据悉,国税总局《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草案)有望近期出台,而这一文件将对目前各地参差不齐的合伙制P E税收制度进行集中清理。
泡沫
地方变相免税助推PE
在日前举行的“2012上海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高层研讨会”上,与会人士表示,不少地方政府出台了若干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但其中不少优惠政策与中央政策相违背,并不合法。
2007年,我国开始实施新的《合伙企业法》,在此之后,很多PE纷纷采取国际主流的合伙制作为基金组织形式。之所以采取合伙制而非公司制,原因在于合伙制基金在基金层面不征所得税,而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若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若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则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正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59号”文)中所明确指出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的是“先分后税”的原则。就PE来说,就是先分配投资利润至各个合伙人,合伙人再分别缴税。这就避免了公司制基金所面临的“双重征税”问题,即在基金层面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在分配利润之后,若出资人为自然人,还需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合伙制PE所得税税负较低,而很多地方更是违规出台了不少针对合伙制的优惠政策。”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
记者查阅各地对PE的支持政策得知,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新疆、河北等10省市中,除重庆、深圳、河北自然人G P(普通合伙人)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上海按照自然人G P所得额5万元以上的征收个税35%以外,其余自然人G P与LP(有限合伙人)均按照20%缴纳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省市尽管按照规定税率收税,但地方对缴税超过20%的部分给予100%返还。
另外,各地扶持PE行业优惠政策还不止于此。例如PE多聚集的天津市,企业所得税按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另外,开发区5年内将收缴的所得 税 、 营 业 税 开 发 区 留 成 部 分 的50%用于补贴。北京方面,若实收资本达5亿元,所得税区县所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全部返还,第3年至5年将减半返还。而PE另一聚集地上海,不仅对PE按照当年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在租房、购房等方面也有相应的补贴与优惠。
“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国家和地方按六四分成,若地方将其获得的所得税这部分全部返还,按20%的税率计算,实际上,企业实际上缴的所得税税率仅为12%。”一业内人士指出。
业内人士分析称,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国家税率普遍是在30%左右,地方政府的政策显然是既违背了国家财税部门的政策,也是不符合国际惯例的。
上述资深业内人士表示,这些“变相”免税政策的背后是各个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把PE当成了招商引资来做,一定程度上助推了当前的PE泡沫和全民PE潮。而从去年5月以来,全国不少地区也爆发了因合伙制基金引发的非法集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