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5日电 据台湾“中广新闻”报道,台当局“劳委会”25日表示,11月27日是2010年“直辖市”市长、市议员及里长选举投票日,具有“五都”投票权的劳工当天放假一天,工资照给。
台当局“劳委会”指出,“劳动基准法”第37条及施行细则第23条已指定“各类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投票日”是具投票权且当日有工作义务劳工的休假日。因此依规定,原排定出勤且有投票权的劳工应放假一天,工资照给;原本就不需要上班的劳工,不另外给薪水或补假。雇主如果依“劳基法”第39条规定征得劳工同意在投票日上班的话,应加给工资,且应不妨碍其投票。
此外,“劳委会”提醒,雇主未依法给假或薪水,最高可处新台币6万元罚款,并应补给工资。劳工如有权益受损,可就近向当地劳工行政机关申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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