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6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5日初审通过“法官法”草案,增设不适任法官的退场机制,受惩戒法官最严重者,将被免除法官职务,并丧失公务人员任用资格及不能担任律师。
报道说,“法官法”从研拟草案至今已20年,2007年“立法院”曾进入三读程序,因国民党反对而未完成立法。近来因法官贪渎、“白玫瑰运动”引发各界重视,“立委”吕学樟、潘维刚整合逾10个提案,“委员会”加紧脚步于5日完成初审。
其中,关于法官参与政党活动、“司法院人审会”组成、法官评鉴事由、法官给与等17条条文,因民进党反对遭到保留,留待党团协商;由于本会期将于1月12日结束,“法官法”仍无法完成三读。
初审通过的“法官法”草案共有98条条文,将法官个案评鉴法制化,建制职务法庭审理不适任法官,并加重惩戒效果,让违法失职法官“得不偿失”。
目前法官惩戒最重是撤职,但仍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而“法官法”立法后,法官遭免职后,可剥夺其任公职的资格。另一钳制不适任法官的条文是,法官自愿退休或离职后想当律师,须提前6个月申请,并取得“司法院”出具“服务纪录良好”的证明,失职法官无法轻易转任律师。
初审条文规定,法官有不适任情形时,“司法院”可径送“监察院”,也可由各界声请送“法官评鉴委员会”审查后,移请“监察院”调查;如果被弹劾,就移送职务法庭审理,决定如何惩戒。
“评鉴委员会”除有法官、检察官、律师代表,并加入社会人士,由“立法院”、“监察院”推派代表参与。
在全面评鉴方面,经过协商,草案规定“司法院”每5年须全面“评核”法官一次,评核结果不公开,作为法官升迁调动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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