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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施民事保护令遏制家庭暴力 强化刑事追诉程序

2011年01月25日 09:2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编者按

  家庭暴力,始终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据全国妇联调查,我国2.7亿家庭中,有近30%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全国妇联与有关方面已经联合起草反家庭暴力法建议稿。为此,本版将陆续推出港澳台三地家庭暴力调查系列报道,以期对我们相关立法提供借鉴

  台湾家暴防治资源配置完整;家暴形态的界定与法律保护范围广泛;台还实施了民事保护令,并分为通常保护令、暂时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保护;采取了法定介入模式,赋予警察机关积极权能;对加害人附条件免予羁押、缓刑或假释,并防止家暴行为复发;推定加害人抚养不利原则,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建立了家暴信息通报制度,强化了对加害人的辅导和全社会反家暴教育,落实了对受害人资助,促进受害人实现经济独立

  法律保护范围广

  根据台湾现代妇女基金会的调查,台湾家暴的实际发生率约在11.7%至35%之间。依照家暴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为”。

  从家暴形态看,既包括身体上的不法侵害,也包括言辞上的威胁与攻击、心理或情绪虐待、性骚扰或性侵犯以及经济上的不合理控制等,因此,以不让见孩子相威胁、破坏配偶心爱的东西、虐待配偶的宠物、不理睬配偶、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同房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家庭暴力。

  从保护对象方面看,家暴法中规定的家庭成员,包括有婚姻关系和无婚姻关系而结合的家庭成员,具体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现有或曾有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家长亲属间或亲属间关系的;现为或曾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现为或曾为四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或姻亲。并且,值得注意的是,若双方为同性恋者,也在保护范围之列。

  引进民事保护令

  台湾家暴法引入了民事保护令,这在亚洲家暴立法中还是第一个。

  家暴法的民事保护令,具体分为通常保护令、暂时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三种,前两种由被害人向法院申请,如果被害人有受家暴急迫危险的,检察官、警察机关或主管机关,可以口头、电信传真或通过网络等其他方式向法院申请第三种,即紧急保护令,该申请不受工作时间限制,晚上或休息日都可以提出申请。法院在接到申请后,认为申请成立的,应在4小时内以书面核发紧急保护令,并可以通过电信传真或其他方式传送至警察机关。

  根据通常保护令的具体内容,可以分为禁制令、迁出令和隔离令三种。禁制令,是禁止加害人对于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员实施家暴,或骚扰、接触、跟踪、通话、通信及其他非必要的联络行为;迁出令,是命令加害人迁出被害人的住所;隔离令,是命令加害人远离被害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场所及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员经常出入的特定场所。应被害人的申请,法院可以通过通常保护令,命令加害人给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员抚养费、医疗、财产损害等费用,也可以通过通常保护令,明确加害人与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等。

  在通常保护令核发之前,为保护被害人,法院依被害人申请,可以先行核发暂时保护令。家暴法还特别规定,保护令的申请、撤销、变更等,均免征裁判费。为强化民事保护令的效力,家暴法的罚则部分规定,违反保护令可以构成违反保护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10万元以下罚金。

  赋予警察积极权能

  警察是处理家暴案件的第一线人员,台湾十分重视警察在反家暴中的作用。赋予警察机关积极权能,采取法定介入模式,在家暴法中进行专门规定。在家暴法之外,还出台了“警察机关执行保护令及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办法”(后改称为行政机关执行保护令及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办法)、“警察机关处理大陆地区及外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应行注意事项”等法规。

  家暴法明确规定,警察人员发现家暴犯罪的现行犯时,可以直接实施逮捕;检察官、警察经过侦查认定被告或嫌疑人存在家暴犯罪或违反保护令罪嫌疑,且有继续侵害家庭成员生命、身体或自由的危险,情况急迫的,可以直接实施拘提。

  警察为保护被害人及防止家暴的发生,必要时可采取下列方法:于法院核发暂时保护令前,在被害人住所守护或采取其他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必要安全措施;保护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护所或医疗处所;保护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对人的住所,确保其安全占有保护令所确定的个人生活上、职业上或教育上的必需品;告知被害人可以行使的权利、救济途径及服务措施等。

  强化刑事追诉程序

  为了避免加害人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家暴法规定,被告经检察官或法院讯问后,认为无羁押必要的,可以附条件释放被告。所附条件大多是禁制令、迁出令和隔离令的内容或其他保护受害人及特定家庭成员安全的事项。被告违反检察官或法院所附条件的,检察官或法院可以撤销原处分,另为适当的处分,包括依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羁押;如有缴纳保证金的,还可以没收其保证金。

  被告经刑事诉讼程序,如获缓刑或服刑中获假释出狱,为防止加害人故态复萌,挟怨报复,家暴法规定,家暴犯罪或违反保护令罪的被告受缓刑宣告时,或受刑人假释出狱时,应交付保护管束。法院可以命令被告在缓刑或假释保护管束期间,遵守保护受害人及特定家庭成员安全的事项。受保护管束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则撤销缓刑或假释。

  重视未成年人保护

  家暴行为容易导致家庭的解体,这就会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探视问题,家暴法的第四章对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保护。

  家暴法明确推定家暴加害人抚养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法院依法准许家暴加害人探视未成年子女时,应考虑子女及被害人的安全,并可以附若干命令,比如在特定场所交付子女,由第三人或有关机关、团体监督,禁止过夜探视,交付保证金及其他保护子女、被害人安全的条件。

  同时,家暴法还规定,地方政府应设立探视未成年人的会面交往处所或委托其他机构、团体办理,会面交往处所应有受过家暴安全及防治训练的人员,并对会面交往监督与子女交付程序进行规定。

  多项措施行之有效

  台湾家暴立法中还有许多其他行之有效的措施,比如对加害人的辅导和治疗、家暴信息通报、家暴防治宣传与教育、受害人资助等。

  “卫生署”除了向家暴被害人提供诊疗、验伤服务以外,还对加害人提供辅导和治疗,使其改善自己的偏差行为,根除不良习惯,重返正常家庭生活。家暴法中有多处责令加害人接受处遇计划的规定,其内容包括戒除酒瘾、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其他必要治疗。为此,台“卫生署”还出台了“家庭暴力加害人处遇计划规范”。

  医务人员、社会工作人员、临床心理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人员及其他家暴防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知悉有疑似家暴信息的,应立即通报当地主管机关,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为使相关人员熟悉家暴防治理念及处理准则,家暴法规定社会工作人员、保育人员、警察人员、医护人员、学校辅导及行政人员、教师等应接受防治家暴的在职教育。学校教育方面,则规定各级中小学每学年应有四小时以上的家暴防治课程。

  家暴法规定,地方主管机关可以向受害人核发紧急生活扶助费用、安置费用、医疗及协商辅导费用、子女教育、诉讼与律师费用等。受害人年满20周岁的,还可以申请创业贷款,为此,“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还发布了“家庭暴力被害人创业贷款补助办法”,通过创业贷款补助,促进被害人实现经济独立。

  相关链接

  2011年1月1日起,《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开始实施;

  2010年9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人民警察出警范围;

  2010年7月,陕西省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启动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作者 李海涛 系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法学部副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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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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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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