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企业家:投保协议为两岸经济合作注入新动力(2)
全国台企联常务副会长、厦门市台商协会荣誉会长曾钦照也介绍说,台企联接触的情况显示,台商在大陆发生的纠纷将近一半是土地纠纷,特别是现在大陆发展很快,郊区变成市区很普遍,土地征收问题上产生纠纷屡见不鲜。
他们认为,现在投保协议把投资人对政府的争端纳入协议规范,提供协商、协调、协处、调解、行政救济或司法程序等多种解决方式,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这使台商的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叶惠德说,此次投保协议把对台商的“诠释”用到最大范围,也是台商们比较满意的。也就是说,“台商”不仅包括直接投资的台商,也包括经由第三方投资的台商;不仅包括台商本人,还包括台干和台商的家属。
“早期由于两岸政治气候和台湾的限制,一些台商不得不经由第三地来大陆投资,他们不知道自己算外商、台商还是其他什么身份,现在协议尊重两岸双向投资的历史与现状,将经第三地的转投资纳入保护范围,给这些投资者吃了定心丸。”台湾“中华两岸文经观光协会”常务理事、厦门台商曾俊雄说。
另外,此次“两会”达成共识,双方将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建立的通报机制基础上,依据各自规定,对另一方投资者及相关人员,自限制人身自由时起24小时内通知,获得台商极大认可。
“台商朋友很关心这一点。毕竟现在长期住在大陆的台湾同胞超过100万,在两岸之间来来去去,人身安全相当重要。”曾钦照说,以前曾收到台胞求助,说家属到了厦门等地不见了,这常常是因为两岸的法律法规不一样造成的。比如以经济案件来说,在台湾不用负刑责,但在大陆超过一定数额就得负刑事责任;在台湾,海关税务没有拘留权,大陆则有;在台湾少报关税就罚款,大陆这里还要抓人,处置方式不一样。但“24小时内通知”是必要的,可以让台胞亲属知道亲人哪里去了。
制度化合作承前启后
“1994年出台的台商投资保护法是单边的,而这次的投保协议是双边的,这很重要。”南开大学台湾经济研究所所长曹小衡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表示,和台商在大陆投资受保护相对应的,大陆企业到台湾去投资也有保障,这对双方都有利。
“两岸关系趋向和缓,双方互相建立和谐互信机制,投保协议堪称一把保险锁。”何希灏说,现在有许多陆资企业到台湾去,投保协议约定了台商、陆商在两岸投资上的一些规范,对台商、陆商都是很重要的保障,可以说是建立了一个投资保障的沟通管道。
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大陆最早赴台投资的企业之一。总裁王晶说,投保协议的签署对大陆企业赴台投资是个利好消息,对帮助和促进大陆企业赴台投资有积极意义。新大陆准备加大在台湾的投资力度,增进双方投资,提升产业合作。
曾俊雄认为,在当前的经济背景下,投保协议签署之后,台湾的中小企业在大陆解决融资问题、劳资纠纷、土地问题等都更有依据,发展也会更顺利。“投保协议提振了台商在大陆投资的信心,近期就有一批厦门台商组织去长沙考察房地产业和其他服务业。”
在国际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下,两岸产业转型与合作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叶惠德认为,“无论外销转内销还是二产转三产,投资协议都是我们很需要的,这是最基本的保护。”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投保协议的签署对两岸经贸领域制度化合作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今后,双方将进一步根据ECFA的规定,加速服务贸易、货物贸易、争端解决等后续协议的商谈进程,不断丰富和充实两岸制度化安排的内涵。
唐永红表示,希望两岸双方积极遵守与落实投保协议的有关规定,履行各自在协议中所作的有关承诺。特别是在促进双向投资方面,投保协议只是根据ECFA的原则精神与第五条之规定,在投资待遇、透明度、便利化与逐步减少限制等层面,作了适应当前两岸关系形势的适当表述与原则性规定,虽然明确了双向投资正常化与自由化大方向,但并未具体规划投资正常化与自由化的进程安排,这些都有待在实践中逐步细化。
叶惠德对协议的落实表示期盼:“希望大陆政府和台湾当局多多宣传协议内容,加强基层公务人员的执行力。希望无论在大陆还是台湾,守法合规的企业都能够得到保护。”
据悉,目前大陆商务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投保协议实施的相关工作,台湾当局经济事务主管部门也正着手在台湾各地推出一系列宣导活动,以便让台湾社会各界了解协议内容、重要性以及未来生效后可能产生的效益与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