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经理不在,经理不进店的。
记者:麻烦您能把电话告诉我们吗?
负责人:不能给,只能预约。
记者:今天下午行不行,帮我们约一个时间?
负责人:下午肯定不行,我们经理是不下线的。
记者:或者他给我打电话也行。
负责人:您这个电话就是吗?
记者:这个电话都可以,大概多长时间我们希望尽快一些。
负责人:到时候再联系。
这家位于北京望京的南湖美容店的负责人答应记者会与店长沟通,解决消费者投诉的问题,并且会给记者一个回复,不过直到节目播出之前还是没有收到商家的任何回复。
消费卡投诉频出
其实,不光是张女士,不少消费者在美容美发、健身、洗车时办理预付卡消费的时候都遇到过问题,而且最近预付费消费卡方面的投诉不断增长。
由于预付费的消费者大多数没有签书面合同,也没有票据,只是得到一张没有写明服务内容的消费卡,所有承诺只是口头约定。所以一旦起争议,很难凭“空卡”证明。一些经营者开设分店招揽顾客,但是由于经营不善或房租到期撤店,却不退款,有的甚至 “人间蒸发”,这种现象在美容美发、健身、洗车行业尤为突出。
前不久,知名健身会所青鸟健身在官方网站上发布通知,宣布由于股东变更,北京五家直营店自1月12日起暂停营业,引起数万名会员惊慌不满。虽然3天后,青鸟健身宣布恢复营业,并且对所有注册会员免费增加一个月会籍作为补偿,但是消费者的信心已经大打折扣。
其实,除了美容美发、健身行业已经普遍实行预付费消费模式之外,预付费消费模式近年已经被经营者和消费者广为接受,教育培训、百货零售等行业也普遍采用。各种年卡、季卡、月卡、储值卡种类繁多。预付费消费模式为经营者融通了资金,锁定了客源,并且通过办理会员卡的形式给消费者打了折扣,似乎是“双赢”的模式。但是由于预付费消费的周期较长、涉及金额比较大,而且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极容易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从而产生纠纷。目前北京关于预付费消费的投诉居高不下,特别是群体性投诉时有发生。
律师观点:张女士可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
点评者:北京朝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裘叶
问题一:在前面提到的案例中,美容店收取了顾客预付的费用,然后又把顾客转给另一家店。第二家店接手并且服务了一段时间,却提出自己不是第一家的连锁店,而且让顾客再交钱。而第一家店已经不见了踪影。这算不算诈骗?是不是违法?
裘律师:首先需要说明一点,诈骗属于刑法范畴,刑法中有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就本案情况而言,我个人认为属于民法的合同纠纷。张女士在华诚女子美容店望京店办理了半年卡,即张女士与望京店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后望京店以消防检查为名关闭店,并告知消费可以前往南湖店接受服务,南湖店接受了望京店的消费者,同时进行了正常的服务。这种情况属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其中一方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望京店在没有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就将自身的权利义务转给南湖店的行为属效力待定的行为,但是南湖店和消费者在没有对该变更提出异议而且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一段时间,可以视为双方默认望京店的转让行为有效,也就是说合同的主体变更为南湖店和张女士,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南湖店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一段时间后提出自己并非是望京店的连锁店,要求张女士重新缴纳费用的行为,属于明显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本案中望京店在关门时未提供任何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的场所或者提供的场所不存在或提供的场所无法提供服务的,那么望京店的行为有可以涉嫌合同诈骗。商家是否涉嫌诈骗类犯罪,关键在于消费者购买消费卡时,商家是否以骗取钱财为目的。如果是为了骗取更大数额的财物,在没有合法资质的情况下,以先履行部分义务作为诱饵,在取得对方充分信任后,骗取他人财物;或者行为人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事中对后面应该履行的部分采取无视追讨、携款逃逸、躲避隐匿等行为,就可以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故意。
问题二:面对这种情况,张女士应该怎么办?
裘律师:张女士可以要求现在提供服务的南湖店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
问题三:现在用预付费消费卡的人越来越多,您觉得在预付款消费这方面是否需要加强法律上的监管?
裘律师: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预付款消费方面的法律,发生该类纠纷依据的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有关专家认为,预付款消费是建立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个人信用关系之上,缺乏第三方信用机构的担保。要从根本上解决预付款消费维权难的问题,有关部门必须尽快制定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开办此类业务的商家建立信用体系,并对失信企业进行严厉制裁。目前,已有一些专家提出建议,让开办预付款业务的商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当商家违约且预付款无法退回时,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一保证金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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