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月饼税”的讨论已经进行了三年,范围也扩大到了“粽子要不要交税”、“劳保用品要不要交税”、“饭补要不要交税”等一系列衍生问题上。纠结也由此而生:反对者抱怨连这点针头线脑的福利也要“雁过拔毛”,支持者则认为凡是福利都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统一纳税才够公平——一边是物价压力下的减税渴望,另一边是对某些过度福利的深恶痛绝,“月饼税”不过是一个引子。
“画饼”收税?
“税务部门付出的征税成本可能远远高于那点月饼税”
田青(化名,某文化公司会计):
说句实话,但凡是单位,几乎没有不合理避税的。哪个单位没发过防暑降温费、哪个单位没发过电影兑换券、购物券?哪个单位敢说给自己员工发过的这些福利全部都上过税呢?
这次这个“月饼税”,我个人感觉没有任何可操作性,除非被税务部门盯上了,要不哪个单位会主动去申请报税?就算被盯上了,反正也还可以补税,没事不用提前给自己找那个麻烦。至于说单位走账,到哪个商场开月饼都能把抬头写成“办公用品”、“日用品”,犯不着非得写“月饼”,税务部门要查,难度想想就知道得多大,估计付出的精力、人力这些征税成本要远远高于收上来的那点“月饼税”。
虽然坊间对“月饼税”的讨论热闹非凡,但是不少财务人员都认为,这个蝇头小“税”在实际操作中,成本大、难度高,很可能根本就收不上来。
[批注]
有重复收税之嫌?
作为商品,一块月饼的售价里至少含有17%的增值税和销售者转嫁到商品价格中的部分营业税。因此,有观点认为,再将月饼计入工资扣税,有重复收税之嫌。
“这个税不如免了!从月饼上收的增值税,可比征到的个税多”
马靖昊(财税专家,曾供职于财政部会计司):
其实这就是情理和法理的冲突,按照税法规定来说,诸如月饼、粽子之类发放的财物,都是单位的福利费支出,是一定要加入工资总额征税的。
月饼是否征税,其实对大家的影响是非常小的。我们目前个税交纳的方式是企业、单位代扣代缴,征税的成本都是单位来承担。发了月饼之后,到底要不要征税,在现在的情况下,主要还是要看单位的意愿。只要企业不主动申报交税,税务部门很难一一查证。就我个人来看,这个所谓“月饼税”虽说是法理规定的,但是在具体执行中不妨从文化传统或者民俗等方面考虑,把这个税干脆免了,月饼购买、消费得越多,从月饼上挣到的增值税、所得税就越多,增值税的税率可是17%,比征上来的个税数目可多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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