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吊牌价格算出“天价罚金”
曾经被媒体炒得火红的“湖南一农民卖假名牌羊毛衫获利1万元被罚2151万元”一案有了最新进展。前日下午,李清的妻子李红英给记者来电,她刚从李清的辩护律师王福奎那里得到消息,内蒙古高级法院已经撤销鄂尔多斯中级法院的判决,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发回重审。
去年的12月15日,湖南省桂阳县农民李清在湖南郴州被内蒙古鄂尔多斯警方带走,因为他开的服装店里专卖假冒的羊毛衫。李清后被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卖假货,得利一万,判罚千万。此事在网上曝光后,“天价”罚金引发争议。
记者查阅了相关案卷,发现搜查假冒羊毛衫的时间是2010年12月15日17点20分开始,2010年12月16日7点30分结束。但讯问笔录又是在鄂尔多斯市东胜看守所,讯问的时间是2010年12月16日10点20分开始,11点16分结束。也就是说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讯问笔录侦查机关涉嫌造假。从逻辑上推算,郴州市到湖南省长沙市300公里,长沙市到呼和浩特市乘飞机还需要2小时10分钟,呼和浩特市到鄂尔多斯市汽车最快也要3个小时,按照这个时间的推算,侦查人员和李清就是在郴州乘专机往鄂尔多斯飞都是不能完成的。
内蒙古高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鄂中法刑知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并发回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为此,记者致电李清的辩护律师王福奎,王表示再不接受任何记者采访,“因为正在为李清办理再次取保的手续,相信鄂尔多斯法院这次会认真对待此案。”
另据记者了解,广东省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还将此次的“天价罚单”一案纳入“记者沙龙”系列讲座之中,第二期将分析“天价罚单”与媒体关注率之高并做重要讨论、研究。
依据吊牌价格算出“天价罚金” 去年12月15日下午2时许,李清去上洗手间,留下李红英独自看店,3个陌生人走进店里。“我当时以为来顾客了。”李红英回忆,3人中两人是便衣,另有1名女警是郴州本地人。
这是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经侦队在郴州警方配合下开展的一次专项行动,当天,包括李清夫妇,一共有4个商铺的经营者被带回当地派出所“协助调查”。
后来,李清夫妇被带到鄂尔多斯东胜区羁押,一段时间后,在店中“只是做做饭”的李红英被取保候审。李清一直待到了一审“天价罚金”诞生,且身负5年刑期。
在案情被报道后,“跨省追捕”这一颇有意味的4个字吸引了网友广泛关注:鄂尔多斯警方有管辖权吗?
“根据现行刑诉法,以及相关部门的一系列解释,鄂尔多斯警方的做法是说得过去的。”李清的辩护律师之一、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南新丹律师说。
罪名与是否立功 认定存在争议
在这整个链条中,最容易让人产生混淆的,就是李清的行为应以何种罪名定性。
李清一审被判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南新丹认为,这是“案件定性错误”,李清应当被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简单来说,“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则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以“李清案”来讲,当假的商标标识被缝制在“白坯衫”上时,“假冒注册商标罪”就发生了,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则发生在销售这些假货时。当这两种行为由同一行为人完成时,则应定性为前罪,因为两者之间密切相关,后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必然结果。
然而,“李清案”的困局在于,这一整个过程是由多个行为人参与完成的。事实上,周金柱作为链条上的一环,罪名与李清并不相同,他最后被认定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也正是因为罪名不一,南新丹认为,李清举报周金柱存在立功行为,应当被认定。
法庭最终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没有认定李清存在立功行为。
2151万元,这是郴州商贩李清在销售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一案中被一审裁定的罚金数额。
和这一天文数字形成巨大反差的是,李清供述,他在销售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中,仅获利1万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