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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集体管理受限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7月06日 22: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北京7月6日电(记者 张中江)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6日下午公布,再次向公众征求意见。中国文字著作权管理组织总干事张洪波认为,总体看来,草案根据公众和权利人的呼声做了一些调整。与第一稿相比,变化主要体现在法定许可、孤儿作品、合理使用、职务作品、延伸集体管理等方面。

  7月第一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公开征求意见。

  此前的3月31日,国家版权局曾发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向公众征集意见。立刻引发音乐界的巨大震荡。多位音乐人都认为,如果草案被通过,将对本来就岌岌可危的中国音乐产业的创新和发展造成巨大冲击,甚至关系到音乐行业的生死存亡。

  以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简称:唱工委)为代表的音乐界人士,不能接受的是:第四十六条及相关条款的“强制许可”制度,第六十、七十条相关的“延伸集体管理”制度,第六十九条中涉及的“避风港原则”等。

  上述条款在修改草案(第二稿)中都有所调整。

  国家版权局在发布修改草案(第二稿)的同时,还进行了简要说明。说明中指出,本次修改,对原草案删除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增加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对四十八个条文进行了改动,其中对二十七个条文进行了内容改动,对二十一个条文进行了文字改动。

  在音乐人维权中最为活跃的唱工委,对上述修改持怎样的态度?记者第一时间致电唱工委秘书长卢建。卢建答复说,自己下班前才看到相关消息,还没有细细研究。他表示晚些再就此次修改发表看法。

  实名认证为“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的许春明,在微博上表示,初读这一版的修改草案,有如下感受:(1)音乐著作权人的诉求得到彻底满足。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删除。(2)集体管理受限制。延伸集体管理仅限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自助点播。(3)行政色彩减弱。登记前置规定取消。总体上体现为:理顺权利体系、增加权利内容、强化权利专有、弱化权利限制。

  专家详解:《草案》根据公众和权利人呼声做出调整

  一直关注著作权法修改的张洪波,对今天公布的这一稿修改草案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他认为,整体上看,《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根据公众和权利人的呼声做了一些调整。

  关于“法定许可”的调整:可能只有部分权利人有能力谈判

  草案第一稿的四十六条内容是: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在6日公布的第二稿中,取消了原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作法定许可、第四十七条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的规定,并将其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利。

  张洪波分析说,现行著作权法在法定许可方面有很多问题。权利人的获得报酬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第二稿中对此作出了调整。调整之后,权利人可以自己去和使用者谈。

  这一点令张洪波有些担忧。他表示,表面上看权利人有权了。实际上但是可能仅仅部分有一定实力的权利人,才有能力去跟相关的唱片公司、电视台去谈,授权自己的作品。其他相当数量的权利人,则很难去谈判。

  这样的话,需要有影响的作者团结一部分人。另一方面,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在其中起到很好的作用,代表自己的会员去和电台、电视台去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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