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详解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集体管理受限(2)
关于“延伸集体管理”:权利人有权拒绝 不会“被代表”
此前关于著作权法修改的争议中,“延伸集体管理”颇受争议,部分权利人甚至认为自己从此会“被代表”。
张洪波认为,第二稿在延伸集体管理方面,限定了条件。权利人可以拒绝任何集体管理组织,不会出现“被代表、被代理”的情况。
他指出,集体管理组织适用的是“小权利”,而不是部分权利人误解的,所有权利都“被代表、被代理”。此次修改后的草案,对集体管理组织也有要求,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权利人。
根据此次调整后的草案,延伸集体管理仅限于电台、电视台和自助点歌。张洪波对此感到有些遗憾,因为相关条款并未涉及“影印复制权”,在他看来这个限定范围太窄了。
他举例说,实际上,文著协在和国际上交往的时候,会涉及影印复制权。国外很多国家都在通过影印复制或者信息网络打印、复制中国的著作权人的图书、文章。中国的出版社或者说个人,不可能跟国外的使用者、图书馆、复印店去谈。
如果由文著协去谈,则是非常方便的,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在国际交往中涉及到这样的问题,如果没有相应的规定,就没有机会去签相关协议,向国外授权。
他希望,能够照现行著作权法,把延伸集体管理限定于著作权人自己难以行使的一些“小权利”,包括复制权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