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政府购买服务”成为推动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的重要举措之一。从全国的经验来看,各地政府购买服务的举措大多处于试验和探索阶段,还未完成一个政策实施的周期,一些先行先试的区县出现了一些好的经验,也暴露出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
“政府购买服务”需走出哪些误区
莫把辅助性政策当成主体性政策
政府购买服务,是针对我国民办园占比过高的现状而提出来的一项辅助性政策。在《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我国政府提出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转向,突出了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建立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中的责任与作用。根据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完全由政府来举办公办园是不现实也是不可取的,发展普惠性民办园是政府在当下情境中的现实选择。但需要注意的是,发展普惠性民办园并不是实现政府主导的主要政策,而只是辅助性政策。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推动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的重要手段,也只能是政府政策工具箱中的备选工具之一,它不能成为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主导工具,更不能成为唯一工具。
在一些地方政府的购买服务探索中,政府一边倒地选择了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而将政府举办并继续投入公办园、建构公共学前教育服务体系的责任弃之一边,把辅助性政策当成了主体性政策,违背了《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履行政府职责”的核心要义。
莫把长期性政策当成阶段性政策
作为一项履行政府责任的政策工具,政府购买服务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市场经济后的一种自然选择。在市场导向的改革思路中,购买服务作为一项政府治理工具,具有显在的优越性,既能通过这一举措辅助解决当下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入园难、入园贵等日益突出的问题,又能使政府在“金猪宝宝”、“奥运宝宝”、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园高峰过后,灵活地调整措施。这样的政策选择,使得政府能够进退自如、顺势而变、灵活调节。
但值得警惕的是,政府购买服务在我国还处于初期探索阶段,不仅这一政策的社会基础、政府经验、制度完善度相对不足,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摸索、建构和创新的过程,而且这一政策自身的内涵构成、实施条件、体系完备也需要有一个试点、修正直至不断成熟的过程。然而,一些地方较多地把这一举措当成了应急性政策,忽视了政策自身的生长周期和适应土壤。
政府购买服务不应是一个阶段性的政策工具,它应是政府履行职责、提供公平公正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十条”中的“政府主导”并不意味着政府只办“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标准化公办园,它还意味着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园的长期扶持,实现政府财政投入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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