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将房价收入比纳入领导干部考绩中。由此,能不能控制房价不合理上涨,能不能提高老百姓的收入,成了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依据之一(1月23日《京华时报》)。
房价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在今年许多省市“两会”及去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将房价收入比纳入对政府和领导干部的考核指标。在目前各地尚未出台实质性措施背景下,温州之举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问题是,将房价收入比纳入官员考绩是一回事,能否收到“控制房价过快上涨”“让房价回到合理价位”预期目的又是一回事。温州能否将好事做好并如愿以偿,我以为,还须在操作层面把好三个关键。
首先,考核标准要能对房价产生实质影响。房价收入比是指住房价格与城市居民家庭年收入之比,是反映居民能否买得起房子的主要指标,国际公认的合理区间为3到6倍。目前包括温州在内的全国大多数城市的房价收入比,均超过了国际公认合理区间。根据温州的考核办法,应该是房价收入比小于12可计基本分。也就是说,温州的考核标准和国际公认合理区间还是有差距的。我们应当认可国情,惟希望在考核标准上尽量进一步向国际惯例靠拢。只有这样,才能使政府降低房价谋利民生的努力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
其次,考核要足以对官员施政行为产生实质影响。如果房价收入比纳入官员考绩的考核权重微乎其微到可以忽略不计,或官员在房价调控成绩上考核失分可以轻易堤内损失堤外补,通过拉高其他项目如GDP、固定资产投资等政绩,从而政绩总分照样不低。如是隔靴搔痒的象征性考核非但对地方官员没有多少约束力,相反还会在客观上纵容鼓励地方官员变本加厉在“通过考核”甚至“考核领先”的名义下愈加土地财政冲动。温州的考核分还要折算到每个干部头上,将整体与个体考核“打通”。诚然,其导向鲜明意图彰显,但要足以对官员施政行为产生实质影响,我想恐怕尚须在考核力度和惩戒硬度上再给力。
此外,须防地方官员造假。一直以来,虽然房价调控未明确与政绩挂钩,但虑及舆论及上级压力,地方政府在房价上的造假行为屡屡发生。前不久,某地住建厅发布的房价与市场价格相差一倍便是典型一例。不难设想,设如房价收入比纳入官员考绩并干系其“乌纱帽”,其造假冲动势必“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好事做好,并不是一个容易的事情。希望温州市政府多给点力,作出一个可以表率全国的好事来。 (江苏 陈庆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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