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决定“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调整后的政策自2011年1月28日执行”。同日,省地税局迅速采取行动,立即布置落实,在第一时间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通过浙江地税网站下发给各地,要求各地认真做好政策调整的实施准备,并对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整后二手房转让营业税政策如期顺利实施。(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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