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六条】
保障房用地供应不低于总量的70%
●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并确保在每年上半年内供应到位。对保障性住房用地没有完全落实的州、市、县(市、区),不再提供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在各地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
●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积极采用综合评标方式,大力推广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并且资质等级应与竞买土地规划的住房建设总量相对应。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
●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具体处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新七条】
房价上涨过快城市
从严制定执行限购措施
●按照“新国八条”要求,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要按国务院相关要求,对现行限购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其他城市也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必要时按要求出台限购措施。
【新八条】
建立房价监测机制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加快建设数据集中、信息完整、查询方便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执行住房限购、差别化信贷、税收调控政策提供技术支撑平台。具体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尽快建设完成。各州、市、县(市、区)政府要相应建立当地统一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并与省级信息系统实现相互连接、信息共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费用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参照国家对重点城市房价统计和监测办法,逐步建立我省重点城市房价统计监测机制,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跟踪、研判、预警并提出调控对策措施建议。具体办法由云南省房地产市场监测调控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实施。
【新九条】
必须实行“限房价、竞地价”
●各城市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在公布后10日内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因房地产市场调控不力,房价可能突破年度控制目标的城市,必须实行“限房价、竞地价”的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方式。要统一将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作为对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各地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行州、市、县(市、区)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组织做好本地的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未能实现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以及对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到期未落实的,约谈相关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具体约谈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
●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未能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行政问责制度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具体问责办法由省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
【新十条】
营造房地产市场
健康发展舆论环境
●各级新闻媒体要坚持正面宣传,大力宣传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深入解读各项政策措施,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发布市场信息,增加透明度,引导居民根据自身居住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理性消费,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合理定价、依法销售,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记者 杨春雁 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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