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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南宁已购公房禁售范围不宜一刀切

2011年05月16日 11:27 来源:桂龙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核心提示

  为了允许已购公房上市,业内人士曾呼吁了多年,建设部围绕已购公房上市先后出台了多个管理办法,全国各地的已购公房上市先后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5月13日,南宁市法制办召开《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专家论证会。《草案》围绕哪些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等进行了规范。在论证会上,专家们对于上市出售未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如何补齐“公摊费”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论证。

  1 纳入范围该不该再广一点

  【草案实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或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购买的单位公有住房,以及单位全额集资建设的住房。

  【现场回放】“这个范围可以再广一点。”在论证会上,有专家提出,市场运作房也应该纳入此列。有专家谈到:“这种房子的土地有一部分也是属于国有,应该纳入已购公有住房的范畴。另外,还有拆迁回迁房,南宁曾有大量的房改房拆迁,又回建了,这类房子是否也该纳入呢?”

  2 哪些情况不得上市交易

  【草案实录】属于下列情况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政府已决定征收并已予以公告的;产权共有未依法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尚未作纠正处理的;校园内不能分割,实行封闭管理的;依据有关规定暂不宜上市出售的。

  【现场回放】“我对于‘校园内不能分割,实行封闭管理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有自己的看法。”在讨论中,有专家提出,北京也有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办法。在北京的管理办法中,对于一些特殊单位,比如涉密单位、学校等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规定,但并没有《草案》定得那么“死”。

  “应允许房主把房子出售给单位,再由单位转售给单位内部的员工。”专家认为,这类已购公有住房不应该“一刀切”,应该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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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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