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已于5月1日施行,广西的实施细则也出来了,5月17日,自治区物价局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销售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该细则执行。
【定对象】
一二手房均须明码标价
《细则》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此次出台的《细则》,不仅要求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还扩大了范围。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二手房,其明码标价应当参照《细则》执行。
【明范围】
商品房及楼盘等信息均需标示
根据《细则》要求,除了大家所熟悉的单套商品房须“一房一价”作公示外,对外销售的车库、车位以及楼盘本身的相关信息也被要求以标价牌的形式进行公示公开。像楼盘需对外公示“小区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信息”“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及依据”等四项内容。
其中,在“小区基本信息”项,需公示车位配比率和水、电、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在“物业服务信息”项中,需公示前期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以及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等。
【划红线】
售价不高于申报价
为了防止“捂房惜售”,《细则》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之后十日内,并于预售或销售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不高于申报价格进行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防虚假】
已售房源要标实际成交价
在商品房销售中,经常会有“两小时售罄”“当天销售一空”这样的宣传。房子好卖,没问题,但要明白地告诉公众好卖到什么程度。《细则》规定,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
买房的人经常还有这样的疑问:跟我同一栋楼的其他房子,售价到底是多少呢?今后,开发商得明确地告诉你了。《细则》规定,在标示已销售房源时,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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