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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令后纠纷无数 郑州中级法院法官解读案例(2)

2011年06月09日 10:02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案例三

  买方难承受高额首付和利息产生的纠纷

  罗先生早就计划今年换一套大点的房子。年初,通过中介,他看中了郑州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很快与房东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交6万元的定金。没想到,在办理银行房贷过程中,限购令出台,明确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由于难以承受高额的首付和利息,罗先生想解除合同,但是卖方拒绝退还定金。

  说法:

  因首付比例提高或贷款利率提高,买房人没有经济能力支付首付款或贷款而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购房合同是在限购令出台之前签订,而又没有网签的,要执行限购令,在此情况下,合同双方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买方支付卖方的定金,卖方需返还买方,如有预交的购房款卖方也需返还给买方,卖方不能没收定金,更不能没收预交的购房款。

  案例四

  卖方签约后抬高价格产生的纠纷

  家住郑州东区的宋女士,因急需用钱将其房屋卖给鹤壁的高先生。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高先生已支付首付款总房款126万元的60%,共75万元,但未明确约定过户时间。后郑州实行限购令,宋女士一看以后房子不好买了,且现阶段房价涨幅不小,自己现在过户显然吃亏,遂以限购为理由,要求高先生再多支付10万元,否则不给过户,双方引发纠纷。

  说法:

  卖方遇房价上涨伺机寻找出价更高的买方,或是以限购令为借口认为自己卖了房后不能再买,因此毁约,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为卖方完全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出售房屋,至于今后卖方是否能够在限购令下买房,与买方无关。

  案例五

  假离婚、假社保证明产生的纠纷

  五十多岁的王先生是名公务员,已有两套住房,妻子韩女士是一家企业的出纳,家里有笔积蓄,觉得放在银行贬值,两口子就决定再买一套房。因为限购令,两人不得再在郑州市区买房,就决定先办假协议离婚,将房产全部归到妻子名下,王先生再去市区购买一套房,双方还一起生活。后来,王先生与韩女士在生活中产生矛盾,王先生就说双方已离婚,“两套房子都归你了,你就不要管我了”,为此韩女士常常暗自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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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董元元】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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