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三湘大市场业主江明明在收到她位于该市场的一套出租房6000元的租金后,主动来到税务机关缴纳了360元税费,“这是今年第二季度的租金,以前从来没想到要交税,是在看了你们报纸的宣传后才来交税的。”税务机关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6月1日后,前来办理和咨询个人房屋出租税的人比以前明显增多,“最多的一天,接待了20多人。”
据相关调查,长沙有近一半私房出租屋主没有纳税。6月1日起,《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此举意味着一向藏身于窄街里巷的出租房屋收入,已引起税务部门高度关注,出租房屋征税工作在长沙全面展开。
办法出台 个人出租房屋纳税有了标准
从6月1日起,房屋出租(包括出租自有房屋和转租房屋)的出租人需在出租行为之日起30日内,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按照该《办法》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出租人(即房东)。个人出租房屋按房屋性质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房屋),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所处区域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据了解,早在《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出台以前,各个区县都设立了一套自己的征收标准。长沙市地税局税政二处副处长李金武表示,“过去,各区县的核定征收标准并不完善,亟待出台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全市统一标准。”6月1日实施的《办法》就是参照了各个县区现有的征收标准,考虑到了全市的均衡,特别是各区交界地段,从最大程度上保证征收的公平公正。同时,这也是该《办法》出台的“大背景”。
依据这个《办法》,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税收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计算方式为: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住宅房租赁按房租的4%征收,非住宅房租赁按房租的6%征收;1000元以上的住宅房屋租赁按房租的6%征收,非住宅房屋租赁按房租的12%征收。其计算公式为:个人出租房屋应收税额(未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其中,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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