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廉租房到底如何申请、分配?今日,《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分配办法》出台并已下发至各县(市、区)相关单位,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供应对象
太原市廉租房的供应对象为:具有太原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660元以下(含660元)、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以内(含13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公共租赁房供应对象为:具有太原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无房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来,随着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增多,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申请、分配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申请、分配程序按照“三审核、两公示”的原则逐步进行。
首先,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并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或《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收入情况证明材料、住房情况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社区居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证件与资料,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区政府(房产管理局和民政局)。
辖区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区房产管理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区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收入状况,并分别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应在两地社区同时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退回街办重新审核;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或经街办重新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材料报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各区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信息,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监察局在太原市房地产信息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退回辖区重新复核;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辖区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申请。
最后,经审核、公示通过,符合申请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以摇号方式确定分配顺序。
即日起,在太原市开工的新建住房项目都要按比例配建公租房。7月6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印发。成套建设的公租房,单套面积将以40㎡小户型为主,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或60岁以上老人的,可优先租赁。
供地方式不同公租房配建比例有别
今后,太原市的公共租赁住房,除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改建的外,还将采取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分散配建,之后由政府回购等多种方式来寻求房源。
市政府已明确的公租房房源筹措渠道有:直接投资建设、改建的公租房;在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旧城)改造、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由政府回购的公租房;政府出资改建或改造的市直管公房;政府向社会统一租赁的公租房;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各类产业园区建设或升级改造中集中配建的公寓、宿舍;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租房。
新出台的《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办法出台之日起,太原市新开工建设的住房项目,都要配建公租房。具体配建标准为: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按不低于15%的比例,配建公租房或廉租房;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应,但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按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租房或廉租房;普通商品房项目,按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租房或廉租房。
规划部门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审批建设性详细规划方案时,要单独划出成幢配建公租房的建设用地。国土部门在供地时单独划出的公租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建成后由政府回购。
不宜配建公租房或廉租房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单位按应配建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资金。易地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专户,用于公租房或廉租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