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石家庄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的牌子已经拆下,取而代之的是“石家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也就是说,今后,市拆迁办已经更名为市征收办了。这意味着石市《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从此开始施行。
由于与《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相比,《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有很大的调整,石家庄市建设局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昨日做了如下解读:
1、房屋征收的前提:限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3、房屋征收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
4、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明确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5、房屋征收从业人员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房屋征收人力资源库和信用档案,并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6、征收项目应符合的条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须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7、房屋征收计划: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市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征收范围的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红线图,拟定房屋征收范围,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9、暂停事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10、调查登记和预评估:属于法定程序。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进行核实。
11、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或建筑面积异议的认定: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房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职责作出书面认定。
12、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与处理: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13、产权调换房屋的规划: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编制旧城区改建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建设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报城乡规划部门审定。
1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论证后,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在征询公众意见期间,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送达被征收人,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方案并公布。
15、听证权利: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被征收人代表、公众代表、房屋征收部门等参加的听证会。
16、征收户数较多的要上政府常务会:市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15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各县(市)、矿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75户以上的,应当经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