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风险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8、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送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公告,并由房屋征收部门送达被征收人。
19、补偿资金保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必须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0、奖励:对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2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2、明确给予公摊补助:为解决不同结构房屋公摊率差别问题,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经评估确定给予相应公摊补助。
23、评估机构选定: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决定或摇号、抽签随机确定。
24、差价款支付时点: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其差价款在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时结清。
25、住房保障: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6、特殊困难人员补助:被征收人为特殊困难人员的,由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27、装饰装修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8、补偿决定: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应不少于15日。
29、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需将每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记者 冯月静 杨琨 实习生 陆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