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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咨询“婚房”加名者增多 影响楼市说缺实证

2011年08月29日 15:01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房价连年走高,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曾提出“丈母娘需求”导房价上涨的观点。然而,当《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8月13日施行后,“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妇没份了”,“丈母娘需求”是否还会继续?一直走高的南昌房价,会不会由此受到影响?

  在南昌,流行这样一种说法,生女孩是“招商银行”,生男孩是“建设银行”。如今,看到新的司法解释,看来“招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说法也要改变了,大家都是“建设银行”。这不,从近期不断走进房管局咨询人群的年龄看,南昌不少丈母娘已经出手研究这部司法解释的内容了。但目前,南昌出现的咨询者众多,尚未出现大量加名字的现象。本期观察,我们从司法解释的内容、产生的影响、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处置等等,进行深度调查采访。

  【法变】

  ■多地出现适用婚姻法新解释案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施行十多天,25日,记者联系南昌多个县区法院,询问南昌有无离婚案适用该司法解释,均被告知暂无。记者在江西法院网上寻找相关信息,亦未查询到此类信息。

  然而,从该司法解释施行后,北京、南京、浙江宁波等地已先后出现适用该解释的首例案件,其中多个案件涉及人们最关注的离婚后房产分割等问题。

  北京这起案件中,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曾系夫妻关系,两人在结婚前决定购买房屋,张女士自己出钱缴纳了该套房子的首付,并登记成为该套房屋的房主。两人正式离婚后,张女士于2010年将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售。2011年8月1日,原告钟先生认为涉案房屋的产权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张女士则认为涉案房屋应系张某个人的财产,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对于此涉案房屋,由于原被告不能达成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即张女士所有。

  而据《宁波晚报》报道,8月17日,宁波市江北法院调解一起离婚案没有结果。而这起离婚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都达成一致意见,争议的焦点在于房产怎么分。法院表示,本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解决这类争议已有较明确的规定,择日将依法公开开庭审判这起案件。

  南京这起离婚案,原因是丈夫出轨,但因为适用该司法解释,妻子在离婚时并没有占到赢头。据中国江苏网报道,8月8日星期一开庭时,妻子朱女士一方的委托律师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可过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开始施行,于是那套婚房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据称,此案很有可能是婚姻法新旧司法解释规定冲突第一案。

  【脸谱】

  ■咨询者多或波及婚姻稳定

  即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江西尚未发现适用,但“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妇没份了”这一说法已成定局,各地法院已经在布置施行。那么,南昌又会是一个什么现象呢?

  8月25日上午,记者来到南昌市房产交易中心,一楼大厅里的几个窗口前人潮涌动。交易大厅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段日子,前往咨询房产证上加名字的人的确比原来多,市民主要是询问房产证上加名字的程序,但目前只是咨询的多,并未出现大量办理加名字的现象。

  当日,记者在交易中心大厅等候到至少20名前来咨询房产证上加名字的市民,勾勒出其中几个颇具典型意义的脸谱。

  妻子背着丈夫来咨询,只怕净身出户

  陈女士说,她和丈夫是2008年登记结婚的,婚前,丈夫按揭了一套房子,装修都弄好了,婚后她直接住进去。房产证上的确只有丈夫一个人的名字,但婚后自己和丈夫共同承担了按揭付款,每个月2300多元的按揭款,让收入本就不高的小夫妻,日子过得很拮据。

  “我可没有打算要和老公离婚的意思,我看到报纸上说法律规定男方婚前买的房子,离婚时房子归他,女

  方分不到一半了,所以我来咨询。”陈女士说道,在她向律师朋友证实这一说法后,特意来到房管局咨询房产证上加名字的程序等。“我是瞒着老公来房管局问这事的,先问清楚程序,到时候要办就方便,千万不要到时候真闹到感情不和离婚,自己净身出户,那时人老珠黄,一无所有了。”

  据工作人员透露,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后,除现场来咨询的,还有不少人打电话咨询。其中,问得最多的还是在房产证上增加名字的相关事宜,且咨询这类问题以年轻女性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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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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