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婚房公证业务未明显增多
“新法出来后,我们一直提醒女儿,给她出主意。最后想来想去,还是做个公证踏实点。”在采访过程中,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市民表示,他女儿的婚房一直是两人共同还贷,但首付款是男方付的,所以房产证上只有男方的名字。为了保障女儿的利益,他们想到了公证。
记者从南昌市公证机构得知,除了在房产证上补加名字以证明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外,还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来明确夫妻间的房产产权份额。不过记者从市公证处了解到,新法实施后,房产公证业务并没有明显增多,类似公证业务数量也并没有太大的变化。
提醒
律师:要维护利益
双方可做书面约定
对此,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李竹青律师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打破了以前的夫妻财产认定观念,夫妻双方个人财产范围扩大了,而且在法律上更加明细化。
“以前夫妻共同财产包含了一方的财产或双方父母所赠送的财产,现在如果是父母所赠房只归赠方子女一方所有。”
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非房主一方如何保障自己的合理利益,李律师称,新法实施以后要想保障自己的合理利益,目前最好的办法就是双方协商,对房产进行婚前约定,探讨归属,而且这个约定最好是书面约定。
李律师表示,新法实施后,许多地方都掀起了追加房产共有人的热潮,也有很多准岳父母转变了方针,不再要求男方出房,而是加大了彩礼份额。
“但是对于已婚的夫妻而言,这个方法显然已经不管用了。因此,做出房产约定,或者追加共有人就成了最可靠的选择,而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能够保证非房主一方的合理利益。”
加名非必要 关键要留证
对此现象,市房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一些非房主一方因为担心离婚时会吃亏,所以想在房产证上加名字,这种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许多人还是误解了新婚姻法中的一些规定。”
该负责人解释说,有些东西没有必要去做婚前财产公证,拿婚前财产来说,比如存款之类的一方个人资产,只要银行存款上是确定了一方的名字,能证明就行。“关键是留有个人财产的证据。”(记者 邓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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