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建设的车位,不得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昨日,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省政府审议的《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在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www.hunan.gov.cn)全文公布并征求意见。
对此办法草案有话想说的市民,可在10月6日前通过信函(地址: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邮编:410004)、传真(0731-89990712)或者电子邮件(hnzffz@126.com)方式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
车位和车库
业主可优先购买租用车位车库
[现状] “小区的车位已经够紧张了,可开发商却不顾我们的反对,将小区地下车库的不少车位租给了在这里办公的其他公司,也不管我们业主有没有停车的地方。”李先生住在天心区一小区,由于开发商将车位租给他人而去讨说法,不料对方回答他:“谁出的钱多就租给谁。”
今年3月,长沙机动车保有量突破一百万辆。汽车给市民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停车难等一些问题,特别是在长沙中心城区的一些小区,车库和停车位非常紧张。
[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可以附赠给业主;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业主享有优先权。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设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附赠、出售或者出租。
车位、车库满足业主需求后剩余出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车位、车库租赁合同期限,每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业主委员会
从全体业主中选举委员组成
[现状] 日前,长沙首届业委会培训班在雨花区开课。培训班上,在长沙小区业委会维权领域小有名气的某小区业委会主任江先生介绍了自己的维权经历。他说,由于小区业主委员会牢牢掌握了政策,有理、有利、有节地坚持维权,小区内大小“风波”都被平稳解决,开发商和业主最终皆大欢喜。
小区成立业委会,才能更好地缓解日益增多的物业管理纠纷,引导业主理性有效维权。但令人遗憾的是,相关数据表明,到2010年,长沙还有近七成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而业主们不了解成立业委会的程序,觉得复杂、麻烦,是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
[规定] 占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请求。
业主委员会委员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定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0日以上,并告知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物业服务合同
由业委会签订,须业主大会通过
[现状] “请来的物业管理公司没有经过我们业主的同意,我们不承认这家公司。”“虽然是我们的物业公司,但我们业主并不知道他们应该提供一些什么服务……”目前,不少小区业主并不清楚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做些什么事,有的还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存在着矛盾。
[规定] 为了尽可能减少业主与物业之间矛盾的产生,办法草案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详细规定:业主大会决定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保障事项、合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应当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公共绿化维护;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维护;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车辆停放管理;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方案的制定及费用的账务管理;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资料保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此外,办法草案还规定了对物业服务企业违规的处罚办法: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妥善保管业主物业档案资料导致遗失、损毁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养护、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损毁的,责令改正,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