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有话说:开发商或涉嫌违约
主持人:这个协议前面是拆迁补偿协议,后面是二手房买卖协议,这是怎么回事?
包华:他署名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的前半部分主要是写拆迁补偿,主要说明了拆迁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以及补偿款;协议的后半部分说明开发商给他安置了一套住房,这套住房是多大,在什么地方,房价款是多少,这样的话被拆迁人可以用拆迁款去购买后面的安置房,当然这两个价格之间会有一个差额,协议中也约定了差额什么时候支付。所以整个来看,既是一个拆迁补偿协议,同时又是一个源于安置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主持人:开发商是不是应该负有违约的责任?
郑传凯:单从事实的情况来讲,开发商的行为可能构成了违约。但是如果是因为相应具体政策发生了变化的话,当事人有权利根据法律主张刑事变更,可以抵消他的违约责任,这个要看具体情况。
专家有话说:过户成本上涨系未取得房产证根源
主持人:为什么龚老先生的房产证到现在迟迟拿不到手?
包华:原因比较浅显,就在于由于房屋的质量双方发生了纠纷,没能够及时办理房屋的交接以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随着时间过去,之后政策发生了变更,导致过户成本提升,而增加的这部分成本双方没能够达成一致,这是目前投诉人没有能够取到房产证的根本原因。
律师有话说:开发商若未履行义务需负延迟责任
主持人:房产证延迟了8年没有拿到手,延迟的责任应该由谁来负?
郑传凯:办理房屋相应的产权证明,是开发商从买卖合同产生的合同义务或者说是后合同义务。如果开发商有证据证明他积极履行了自己的协助义务的话,他是可以免责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他积极履行了相应义务的话,可能要由他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个违约责任可能是买房人相应的损失,也可能低于相应的损失。买房人按照自己的过错程度,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专家有话说:税金由开发商支付更合理
主持人:延迟了拿到房产证,也就涉及到税金的问题,这个税金由谁来支付更合理?
包华:当时最早签署协议时是根据2003年的政策,那个政策规定所发生的税金由出售人承担的,即开发商应当承担;由买售人承担的,则应该是由龚老先生承担。从2003年到2011年,因为政策的调整导致税金上扬这部分,应该是属于延迟办证的过错所导致的损失,这部分损失应当根据过错责任来分别。就我个人而言,其中开发商的过错可能会更大。
主持人:消费者应该怎样维权呢?
郑传凯:这个事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广大的消费者包括买房人以及其他领域的消费者,基于开发商交付房屋某一种行为作出一种抗辩,但是一定要注意这个抗辩是否合理、合法。从本期这个案例来看,如果龚老先生因为房屋质量存在一定的瑕疵,而不去办理房产证,或者说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提出这种抗辩的话,那么是不会被法律所支持的。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跟办理房产证的义务是不同的两个法律事实,二者之间并没有内在的因果关系。广大的消费者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一定要分清责任,分清事件到底哪个重要,哪个不重要。把重要的事情先解决,首先要积极的去办理房产证,再解决房屋漏水的问题。
针对本期案例,可能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复杂,我还是建议龚先生能够聘请律师到法院进行诉讼。可能开发商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如果开发商证明房屋买售人已经接受了钥匙,房屋已经合法的交售了,那么可能买房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过错程度的大小就要由法院按照实际情况,根据证据进行自由裁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