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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收费话题重启 信用卡不激活不得收费

2011年01月28日 09:12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银行不得扣收任何费用;禁止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持卡人可与银行协商,设计个性化还款协议……银监会昨日公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针对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做出明确规范。

  规范发卡银行的营销行为,是此次《办法》的一个重点内容。《办法》从营销材料、人员管理、面谈面签、信息披露和保密义务、资料保存备查5个方面明确了监管要求,对单一采用发卡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片面介绍业务信息、隐瞒重要信息、未经客户授权进行交叉销售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迅猛发展,目前信用卡总量已达到2.1亿张,全年信用卡交易量达5.1万亿元,其中消费金额2.7万亿元,对拉动内需、促进消费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少数商业银行出现了信用卡业务违规操作甚至“乱营销、乱发卡、乱签商户”的现象,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给学生发卡须家长“点头”

  《办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附属卡除外),并从初始额度、调整额度、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面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信用卡持卡人的保护。

  “此前,有的商业银行不加限制地在学校大肆发卡,学生刷了卡还不起钱,银行就找家长要。”一位银监会相关人士说。

  而《办法》出台后,银行不能再令家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办法》中规定,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发卡银行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即父母或监护人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其真实性,而提高学生信用卡额度同时需要家长的担保。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

  账单周期内不得重复收超限费

  对于此前备受争议的“超限费”,在此次颁布的《办法》中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发卡银行提供超限额用卡服务、收取超限费等必须以持卡人开通此项服务为前提。

  记者昨日走访多家银行获悉,目前,大部分银行的信用卡都“默认”给予持卡人10%的超限额度。不过,“超限”并非免费午餐。通常的超限费标准为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照此计算,刷卡“超标”1000元便要缴纳50元超限费。

  此次《办法》中规定,发卡银行必须在持卡人开通超限额用卡服务之前,明确告知持卡人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计算方式、关闭此项服务的权利等信息,一个账单周期内不得重复收取超限费。

  可共同设计个性化还款协议

  《办法》对商业银行处理持卡人因特殊原因导致偿还能力下降的情况做出了创新性安排,允许商业银行针对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设计个性化还款协议,并对个性化还款协议的催收行为和后续处理予以规范,禁止不当催收行为,以保护具备还款意愿的持卡人权益。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个性化还款协议是针对一些家庭财务状况突然恶化的持卡人而推出来的,他们有意愿还款,但是却无钱可还,这种情况下,持卡人就可以和银行协商,制定一个新的分期付款的还款合同。否则,银行按日罚息,将会损害这些具备还款意愿的持卡人的利益。(董长青 沈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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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欣】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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