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未通过年度审核的;
(四)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或者从事保险销售的;
(五)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六)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的;
(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的;
(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第二十二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执业证书》,告知客户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
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同时主动告知客户代理的保险公司的名称及授权范围,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
第二十三条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扣留或者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其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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