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从犯罪分子身上追回损失已不可能,郇女士无奈将临沭建行和临沂市中支行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临沂市中支行对其设置的ATM机疏于管理维护,未能及时发现并拆除犯罪分子安装的读卡器及摄像装置,致使该ATM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给郇女士造成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因临沭建行和储户自身在该案中不存在过错,故对损失不承担责任。遂依法判决中国建设银行临沂市中支行赔偿郇女士存款损失334380元及利息。
案例二:一夜间银行卡被盗刷11万多元 市民告倒银行
6月15日晚7点多,天津市某中学教师李先生为了买房交订金,在某行新安分理处ATM自动取款机取款两万元,卡内余款为630869.38元。第二天上午9时许,李先生在芥园道分理处ATM机取款时发现,卡里的钱只有511941.38元。经银行工作人员打印详单发现,6月15日夜至16日凌晨,李先生这个卡号的账户里先后转走两笔款并分7次提现,合计118928元,其中含手续费28元,涉及多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李先生当即报警。目前,此案仍在侦破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尚未落网。
李先生认为,被告银行管理存在严重疏漏,对他的损失难辞其咎,依据《商业银行法》和《合同法》,银行应赔偿其损失。
法庭上,一段监控录像惹人关注。该录像记录了案发ATM机6月15日晚7时30分至8时10分许的全部情况。录像开始部分,一个人好像在自动取款机上贴了什么。此后,相继有数位储户在此取款存款。录像结束前,又有一个人在这里取下了什么,他没有数钱,而是撩开衣服,将取下的东西放进衣服内侧。原告律师称,看过录像不言自明,犯罪嫌疑人先将非法监控设备安装在案发取款机上,40分钟后取下。利用这个设备,犯罪嫌疑人窃取了三个人的卡号和密码,并克隆了三张伪卡。也就是说,被害人是包括李先生在内的三个人。被告方对此不认可。
2011年9月21日下午,天津市红桥区法院在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并当庭一审宣判:被告某行红桥支行如数赔偿李先生上述损失,并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案例三:ATM取款遭克隆储户告赢银行
王先生在珠海市某银行口岸支行开设了活期储蓄账户,并办理了与存折同一账号的银行卡。2008年12月23日19时15分和2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两次在珠海市某银行的ATM机插口处安装读卡装置和摄像装置,用于盗取银行卡磁条内信息和持卡人密码。次日13时45分左右,原告在珠海市某银行的ATM机连续八次取款共计1.6万元,卡内余额为25957.94元。同月31日,原告再次使用该卡取款时,发现卡内余额仅剩490.94元,其余25467元存款不翼而飞。
王先生立即前往珠海市某银行查询,银行的网络系统交易记录显示,在王先生于2008年12月24日从ATM机取款后不到半小时内,其账户在某银行广州分行的ATM机上被两次分别支取2500元和1500元;一个多小时后又在广州某电讯设备公司刷卡消费21447元。王先生和银行均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但案件目前尚未侦结。
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向其支付存款本金25467元及利息。银行则辩称,王先生在取款过程中未能采取遮挡的方式输入密码,导致密码被犯罪嫌疑人安装的摄像装置拍下,王先生应对其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认为,银行卡是原、被告双方储蓄存款合同的凭证,且该凭证由被告银行向原告王先生出具,故被告须对其出具的银行卡具有识别能力,但本案被告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假冒银行卡未能辨别,而真银行卡并没有用于交易,故被告须赔偿王先生的全部损失。
对于被告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ATM机所在地点是被告的营业场所,被告有义务保障原告在使用密码时不被非法窃取,但被告的保安系统在犯罪嫌疑人实施安装行为至原告取款之间长达10多个小时的时间内,都没有任何觉察,而原告没有义务在通过ATM机取款的较短时间内检查被告的营业场所是否存在窃取密码的微型摄像装置,故原告对密码的泄露并不存在过错,无须对本案所涉损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