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全面细微是获赔关键
银行卡被盗刷后,即便犯罪分子被抓获,从他们身上获得赔偿的几率都很小。以上三个案例中,储户的诉讼请求都得到法院支持,获得银行方的全额赔偿。三个案例中,受害储户都在发现被盗的第一时间报案,并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银行进行赔偿,都有证据证明银行的ATM机被不法分子动了手脚,储户取款时被盗取了卡号和密码,导致被盗。
银行卡被盗刷后,受害者的心态很重要。
首先,要摆正银行的位置。一旦将钱存在银行,储户就和银行之间产生民事上的契约合同关系,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没有任何高下和强弱之分。储户和银行各自享受相应的权利,负有对应的义务。一定程度上来说,银行为储户提供服务,储户在合理范围内提出要求、收到损失后维权,都是理所当然,而并非“鸡蛋碰石头”。银行设置ATM机系为方便储户取款、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增加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亦能从中获取经营收益,应视为银行营业场所或营业场所的延伸,银行依法负有管理维护ATM机,为客户提供安全保密的交易环境的义务。不要因为对方是看起来“财大气粗”的金融机构,就产生畏惧心理,觉得个人低银行一等。
其次,受害者发现被盗事实后,应该立即报警,举证全面细微是储户的胜诉关键。因此在第一时间尽可能提取保存证据。一般来说,取款机附近摄像头的影像至关重要。
法官提供的举证参照标准
针对越来越多的银行卡被盗刷事件,山东省某地方区法院法官为银行卡客户提供了一份较为全面的举证参照标准,该法官将客户与银行之间的纠纷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通过复制的银行卡盗刷银行款项,即上述三个案例中出现的情形。具体的表现是犯罪分子通过在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及其周围安装盗取银行卡信息的设备,取得银行卡相关信息后,复制出新卡,用复制卡盗刷真实卡上的款项。
对于该类案件,合法持卡人的举证责任,包括向法院证实,真实的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中(出示真实的银行卡);其次,刷卡不是自己所为(提请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证明取款人不是自己,或提供证据证明当时自己不在该地);三是公安机关有银行自动取款机或周围设施被犯罪分子做过手脚的侦察记录;四是掌握银行拒绝支付被盗刷款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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