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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之困:人员经费不足限制执法监管能力(2)

2011年02月28日 12:04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执法者“羞于处罚”?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时福茂,曾获“全国维护职工权益十大杰出律师”称号。这位专为农民工打官司的公益律师,对本刊记者回忆了他2009年时陪同北京市某区劳动保障监察员到某企业现场执法的情景。

  “当时那位老板开口大骂,直接把我们轰了出来。劳动保障监察员是政府的执法公务人员,被赶出来的那种感觉真的很不好”,时福茂说,“同样都是执法者,谁敢骂警察?谁敢轰城管?”

  类似的事情在多个地方也时有上演。2004年的上海、2005年的长沙、2008年的贵阳都曾发生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法时被打、遭粗暴抗法事件。业内人士表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的威慑力,与执法力度小、手段短缺直接相关。

  2004年11月,国务院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以及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可处2000元~2万元罚款。这确认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处罚权。

  “先得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最高才罚2万,对企业而言无关痛痒。违法成本过低,导致一些企业甘愿被罚、违法行为屡查不止。”聂长齐说。

  “由于没有赋予查封物品、冻结账户、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等强制执行权,有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明明知道老板恶意欠薪、欠保逃匿,一点儿办法也没有,这往往使矛盾激化,甚至升级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王文珍说。

  由于目前全国尚未统一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制服样式,在一些经费紧张地区,监察员只能穿着便衣执法,更缺少执法的威慑力。本刊记者调研中发现,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手段,一些劳动执法人员呈现出“羞于处罚”的状态。在一些地方。甚至把“连续三年无罚款”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正面典型进行表扬。

  2006年10月~12月,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会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劳动科学研究所对《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作为该课题组成员,王文珍当时提出了四点建议。

  首先,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纳入用人单位的范畴,以增加劳动保障监察的覆盖面。

  其次,扩充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

  其三,修改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劳动条件恶劣、超时加班严重、拖欠工资屡禁不止的用人单位,增加责令停产停业和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以加大对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

  其四,适度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政强制权。对严重拖欠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且有逃匿可能的行为,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权查封、扣押资产,冻结账户,以防止用人单位转移资产逃避执行;对不履行监察处理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权强制执行资产,提高维权效率。

  此外,受访专家指出,劳动监察手段短缺也与立法层次低有关。1994年8月22日,原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实施〈劳动法〉的意见》,提出要使《劳动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还必须制定与之配套的《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职业技能开发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等单项法律和法规,形成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

  时至今日,“清单”中已有5部法律出台,“企业工资条例”草案也正在研究制订过程中。而“劳动保障监察法”的立法进程仍尚未启动。

  “得罪投资者是罪人”?

  与人力、财力、手段短缺相比,一些地方“重资本轻劳动”的倾向和对劳动保障监察的干扰,更令公众不解。

  一些企业门口动辄挂起“省级、市级重点保护企业”的牌匾,一些地方对纳税大户进行免检,或设置事先报批程序、限制检查次数,甚至不允许劳动保障监察员入厂执法。

  一位地级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对本刊记者说,当地规定每月的1日~25日是“企业安全生产日”,除公安、安监、环保、税务等部门外,一律不得入厂检查。与“安全生产日”相类似的,一些地方有“企业宁静日”,并专门设立“软环境办公室”,竭尽全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还有一些地方,在维稳压力下,只要能够按住职工群体性维权的火苗、平息事端,什么方法都能用。“以至于一些地方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每天忙于‘平事儿’,执法的卷宗、材料等程序一概没有”,一位基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说。有的地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到企业执法后,被有关政府部门叫去谈话,有的监察大队大队长被免职,在突发性事件中,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还曾被公安部门“误抓”。

  “在一些地方,企业老板就是当地政府费尽心思请来的座上宾,出了劳动案件,打个招呼就‘内部消化’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王向前教授说,这些地方政府领导太在乎招商引资环境、把GDP当成升迁的“命根子”,因为地方政府的利益也裹挟其中。

  据聂长齐回忆,1999年以前,他所在的劳动监察部门工作内容比较单一,以查处非法用工为主。1998年前后逐渐出现拖欠工资问题,主要集中于建筑领域,但案件数量一年也才十几起。2002年以来,劳动案件的数量逐年猛增。2008年立案七千多起,其中三成多是工资拖欠,四成多是社保欠缴。

  这个时间点与我国房地产业的崛起基本同步。2007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8.53%,2010年这一比例已攀升至33.75%。中国土地政策改革课题组研究发现,某些发达地区的土地出让金成为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外收入的最主要来源。东部一些县市土地出让金收入占预算外收入的比重高达60%以上。除了房地产业,在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下,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对地方税收的贡献一如既往地被地方政府重视。

  在对投资权益、企业经营者权益偏重保护的背景下,诞生了许多荒谬事件。2007年,河北宣化在城市主要出入口竖起了“谁得罪投资者谁就是宣化的罪人”警示牌。2010年11月,湖北宜昌城郊“投资者是上帝,引资者是功臣,得罪投资者是罪人”标语和吉林蛟河的“谁与招商引资企业过不去,就是与蛟河人民过不去”的雷人标语曝光,引起网民一片骂声。

  “地方政府公司化的倾向,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已经非常明显和严重。在GDP成为唯一价值观的氛围下,为劳动者维权、规范资方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显然触动了这些地方政府的利益。”竹立家说。

  “我觉得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忽视和边缘化,并不都是被动的。在‘劳动监察损害投资环境’的短视观念下,没有人愿意强化这个部门的执法力量”。王向前认为,“而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恰恰是投资环境中极其重要的部分。试问哪个老板愿意到一个动不动就闹停工、砸机器、堵马路、断掌讨薪的地方投资兴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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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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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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