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数罪并罚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由20年提高到25年。刑法原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而刑法修正案(八)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这实际上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央提出的“少杀长判”政策的回归。
(四)调整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假释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由现行刑法规定的不能少于10年提高到13年;符合假释条件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由10年提高到13年。这是考虑到,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改为25年以后,如果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按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的要求,一个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能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为12.5年;而现行刑法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0年,这样,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比判处有期徒刑的还短,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学的。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实际执行的刑期分别由10年改为13年,使刑罚的结构更趋合理。
(五)完善了适用缓刑的条件
刑法原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而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强调,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才可以或者应当宣告缓刑。
为加强对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的监督,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六)首次规定对判处非监禁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刑法修正案(八)在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是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长期以来,对判处非监禁刑的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一直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或者进行监督、考察。其实,社区矫正作为在社区中对犯有轻罪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早已在世界各国广泛实行。我国从2003年开始进行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截至2010年12月,社区矫正已覆盖全国91%的地(市、州)、72%的县(市、区)和65%的乡镇(街道),各地累计接受社区矫正达59.8万人。实践证明,这种刑罚执行方式,便于社区矫正机构对被矫正人员进行更有效的监督、管理,也便于被矫正人员将来更好地融于社会,因而有利提高社区矫正人员教育改造的质量。据统计,试点工作开始以来,接受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在0.2%左右,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使我国对非监禁刑刑罚推行制度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必将积极推动我国“社区矫正法”的早日出台和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早日建立。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使我国刑法从总则到分则得到进一步完善。它的颁布和施行,必将为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和谐稳定大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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